《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译者袁天鹏、孙涤先生曾认为,最早将《罗伯特议事规则》引入中国的,当是孙中山先生,其1917年完成的《民权初步》大量参考了《罗伯特议事规则》。
不过在笔者看来,从清末新政开始,国人就已经间接注意到了《罗伯特议事规则》,1908年商务印书馆曾译有《日本议会法规》,其中就有日本明治时期的《众议院规则》,其内容多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而同年清廷颁布的《各省咨议局章程》中的议事规则部分,亦参考日本《众议院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在近代中国的正式实践,则是始于民国初年,当时国会参众两院立法活动的议事规则,多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
立法提案制度
立法提案制度与法律案的提出相关,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参议院议事细则》规定参议员所提各项事件应附加理由书,依法由赞成者连署后提出于议长,议长印发各议员。会议时议员提出动议必须有三人以上赞成,才能成为议题。议员对于议案提起修正动议必须要有十人以上赞成,否则不得成为议题。《众议院规则》规定:“凡提出议案者应具案附以理由送议长,付印分送各议员。除参议院法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凡发动议有一人以上之赞成即为议题,议长得令动议者将议题写出。动议成为议题后,议长咨询全院应否变更议事日程。动议成为议题后未经议决不得提出别种动议,但左列各项不在此限:一、延会。二、唤起注意议事日程。三、唤起注意违背法规。四、收回动议。五、讨论终局。六、付审查。七、修正。八、关于本规则第59条的变更议事日程。议题已经讨论,动议者非经众议院许可不得收回。”
立法审议制度
《参议院法》第38条规定:“关于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会始得议决。”三读会是常见的立法审议制度。
第一读会。三读审议过程中,第一个程序是第一读会与交付审查。除紧急事项外,第一读会在议案发给议员后,必须两天后才能举行。在第一读会上朗读议案(参议院只朗读标题)后,提案人必须说明旨趣。议员有疑义时可以请提案人说明。政府在第一读会上提出的议案,或是他院移交的议案,应立即交付常任委员会审查,等到审查报告完成后再决定是否召开第二读会。议员提出的议案在大体讨论后即决定应否召开第二读会。如果有请求交付审查的动议并获得通过,应交付专门委员会审查。等到审查报告完成后再决定是否召开第二读会。凡是议决不需召开第二读会的议案即行作废。
第二读会。法律、法规经过委员会审查后,即提交第二读会。根据《参议院议事细则》与《众议院规则》规定,第二读会应在第一读会两天后举行。但是议长可以根据院议缩短时间,或与第一读会同日进行。第二读会应将议案逐条朗读。议员在第二读会时可以对议案提出修正动议,或在读会前准备修正案向议长提出。委员会审查报告不必有人赞成自动成为议题。议长有权变更条文顺序,或合并条文内容交付讨论。第二读会完成后,将修正议决的条文和文句交付原审查委员会整理。
第三读会。第三读会应在第二读会两天后举行。但是议长可以根据院决议缩短时间,或与第二读会同日进行。第三读会应议决议案可否通过。第三读会除更正文字外,不得提出修正动议,但发现议案中有互相抵触地方,或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必须修正者不在此限。建议、查办、请愿案经过院议后直接进行表决,不适用三读会程序。
立法发言与表决制度
发言次序。准备对议案发表意见的议员,应在会前将席次号、赞成或反对的意见通告秘书长,秘书长依照通告的次序载录于发言表,向议长报告。议长按照发言表中的次序,指令反对与赞成者相间发言。未事先通告的议员只有等待已经通告的议员全数发言完毕后才能发言。不过在已通告的甲方议员发言未完,但乙方议员发言已毕的情况下,未通告的乙方议员可以请求发言。未通告而准备发言的议员必须起立向议长报告自己的席次,等到议长许可后开始发言。两人以上请求发言时,议长指定先起立者发言,同时起立依照议长所指定。在无法辨别起立先后顺序时,众议院还进一步规定未曾发言者先发言,如果均未发言或均已发言,则允许席次较后者发言。在延会或议事中止时发言完毕的议员,可以在再行讨论开始后继续前面的发言。
发言限制。凡是发言者必须登上演讲台,但是简单发言及经议长许可者不在此限。讨论不得超出议题之外。议员对同一议题发言不得达到两次(众议院规定不得超过两次),但质疑、应答或唤起注意者不在此限。委员长、报告者、国务员、政府委员及提案者、动议者,为说明议案报告的主旨可以发言数次。会议时不得朗诵意见书。议长如果想参与讨论,应回到议员议席,请副议长代理。议长既参与讨论问题,在问题未表决之前不得返回议长席。讨论终局由议长宣布。发言者虽然未结束,但是有议员提出讨论终局的动议,参议院如有十人以上赞成,众议院如有五人以上赞成,可不用讨论即决定。参议院还规定凡是讨论终局的动议非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有两人以上发言后不得提起。但一方有两人以上发言,而他方无请求发言者不在此限。
修正案要求。有提出修正议案的动议者必须准备好修正案向议长提出。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与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其表决顺序以议员提出者优先。同一议题有数位议员各提出修正案时,其表决顺序以与原案相差最远者为先。议员提起修正案的动议业已成立者,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撤销。修正案与原案均不得通过时,该议题为院议所不得废弃者,委员另行起草。政府提出的议案,在未经议决之前,随时可以提出修正案,但不得将原案撤回。
表决制度。非在席位的议员不得算作表决人数。议长打算行使表决权时,必须宣告应行表决的问题,经宣告后,无论何人不得再就议题发言。表决时议长应该命令赞同者起立或举手,并检查人数的多少,宣告表决结果。如果议员认为有疑义提起异议时,应该命令反对者起立反证。如果仍有疑义提起异议,并获得20人以上赞成时,应命令秘书长点唱议员席次再行起立表决。议员对于点唱表决的结果提出异议并得30人以上赞成时,议长应命令使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议长认为有必要,或有议员20人以上提出要求时,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进行记名投票时,赞成者使用白色选票,反对者使用蓝色选票,各自记录本人姓名投入票匦。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者使用白色选票,反对者使用蓝色选票,投入票匦,并将本人名剌(名片)投入名剌匦。票数与名剌数不符合者应再行投票。点唱席次或投票表决时应封闭议场禁止出入。议员不得请求变更自己的表决。
两院会议制度
两院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三次,可以根据需要经院议增加会议次数。开会时由秘书长查点出席议员人数,满法定人数后由秘书长报告重要文件后宣告开议。议完议事日程中的议题,议长可宣告散会。议长未宣告开议以前,或者宣告散会及延会之后,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言。会议中议员退席导致不满法定人数时,议长应该宣告延会。未完成议事日程,但已到散会时间,议长可以宣告延会,时间由院议决定。参议员出席不满法定人数时,“议长得酌定时刻,命秘书长计算之。计算二次数仍不满时,即宣告延会”。“会议中议长得酌定时刻中止议事。”①[1]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提议召开秘密会议时,议长应当要求旁听人退席。秘密会议事件不许刊行,由秘书长保存。众议院议事时间是下午1点至6点,议长可以根据情况咨询院议后变更之。开议满两小时,议长应宣告休息20分钟。议员出席不足法定人数时,议长可以延长时间,满一小时人数仍不足时,应宣告延会。
此外,议事日程应载明各种付议事件及其开议时间。“遇有紧急事件未载议事日程,或已载而顺序在后必须速议者,由议长提起或议员动议得依院议变更之。”“议事日程所载某时应议事件,若其时刻已届,议长得依院议停止他项议事,改议此项事件。”议事日程中的事项如果不能开议或者开议后不能完成,议长可以改变议事日程。②[2]参议院还规定议事日程记载内容依序包括:政府提出之案、众议院移付之案、本院自行提出之案、请愿事件应行提付院议者。议事日程中的各项议案必须事先印发各议员。众议院议事日程记载顺序以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