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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 完结

作者:严泉

质询权是立法机关监督权的一种,是指立法机关的议员对于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机关主管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或出席答复。质询权行使分为口头质问与书面质询两种方式。根据民国初年《议院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议员在质问政府时,必须以20人以上的连署方式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交政府限期答复。在政府答复后,如果提出质问书的议员认为政府答复不得要领,可以咨请国务员(国务总理或总长)限期出席答复。议员对于政治上的紧急问题,可以提出临时动议,经过院会议决通过后要求国务员出席答复。与书面质询相比较,口头质问在民国第一届国会时期虽然并不多见,但因为是即席方式,其场景有时更具有震撼性。

如在1913年5月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期间,众议院就袁世凯政府的善后大借款案提出口头质问。众议员彭允彝首先质问大借款案的合法性,即正式国会成立之前的临时参议院是否议决并通过此案?出席众议院会议的代理总理段祺瑞答复说,借款事件在去年(1912年)商议一年有余,去年9月16日、17日政府代表曾经出席临时参议院会议商议此事,12月27日大借款五条已经在临时参议院逐条通过,有议事记录可以查考。段祺瑞特别指出就借款条件来说,现在的条件与从前的条件并无一点出入,政府仍然是依据以前的条款办理。众议员张嘉谋指出从前银行团是六国,而现在是否仍为六国?段祺瑞强调无论是六国还是五国,都是中国向银行团借款,并非向某某国借款。银行团最初是四国,后来加入日、俄两国变成六国,不久美国又退出,变成现在的五国。

围绕大借款案审议的程序问题,彭允彝在质问中又提到,由大总统提出的议案,必须经过临时参议院的议决方为有效。议决程序必须经过三读会或依法省略三读会,才算是通过,而且通过之后必须使用正式公文将议决法案咨复政府,议案方为完全成立,否则法案是不能成立的。况且财政总长个人更没有提出借款议案的权力。段祺瑞回复说,借款签字时因有赔款事情,属于非常危急的时刻。而且在欧洲巴尔干事件发生后,外国款项奇绌,外交团开列清单索要中国赔款急如星火。借款签字(1913年4月26日)虽然是在国会成立以后,但当时众院议长尚未选出,还不算正式成立,所以不能不请众议院谅解。段祺瑞强调如果临时参议院未通过借款条件,政府是绝不能签字的,此案确已通过,有前参议院议事记录可查。为反驳段祺瑞的答复,众议员谷钟秀竟然当场大声诵读1912年12月27日临时参议院的议事录,称关于借款条件,当时只将特别条款大体表决,普通条款并未议及。段祺瑞回应称议事录一切情形不甚记得,只是强调当日总理总长在政府报告后已获得临时参议院的同意。

众议员刘恩格在质问发言中痛斥说,如果审议手续只凭财政总长到院报告事件,即作为议决议案,这是“断乎不能”,何况去年12月27日所议决者是借款大纲,所讨论者是特别条款,决不能算为全体议决。段祺瑞表示4月26日所签的合同与去年9月16日、17日及12月27日所议决的条件确实相同。刘恩格毫不客气地回应说,段祺瑞的回答是自相矛盾,段总理的意思是如果众议院选出议长,一定交付院会议决。如果前临时参议院确实已经议决通过,那这次何必还要交付众议院审议呢?所以说前临时参议院未经议决是显然可知的。一些众议员对于段祺瑞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满,称今日“只有质问,并无答复”。

第二期常会口头质问次数较多一些,有学者统计仅参议院就曾五次邀请国务总理段祺瑞到院接受当面质问,事由分别为陕西省议会被人破坏和捣乱事件、天津老开西与法国交涉事件、第一班参议员改选事件、派遣赴日专使事件与财政部官员收贿及交通部租车事件。在众议院也曾发生国务总理段祺瑞就财政次长受贿一事接受口头质询的事件,时间是1917年4月17日。

财政当局受贿案是在1917年4月初被《申报》披露的,此后一直受到媒体关注。大致情况是财政部在受理商人张兴汉开办炼铜厂申请的过程中,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骊等主要官员涉嫌收受张兴汉的商业贿赂。

据当时公布的《众议院速记录》记载,众议员吴荣萃质问:财政交通当局受贿问题是否真确?众议员胡祖舜进一步提到:现在报纸关注炼铜厂事件,其中财政总长收受商人贿赂有无其事?段祺瑞回复说,财政部事件自己近日才发觉,已派人密查。至于财政总长受贿问题,段祺瑞称派人查办,尚未收到报告。他还透露,此事被发觉是在上星期的国务会议,财政总长在发言时曾检举财政次长在炼铜厂事件中受贿。

对此,吴荣萃紧追不放,质问说:据报纸登载财政总长举发时并呈出行贿证据,为标记有“锦生堂”字样的银票一张,是否确有其事?段祺瑞承认,票子是有的,什么字号已经记不清楚了。段祺瑞还提到在国务会议上,财务总长曾经拿出商人张兴汉写的两三篇文字,仿佛是具结形式(即保证书),内容是担保财政总长对于此事并无受贿情节。吴荣萃对于具结一事提出质疑,认为如果财政总长没有问题,为何凭空让商人为其未受贿行为作保?段祺瑞只得再次表示政府一定认真查办此事。

众议员胡祖舜认为,此事既然是财政总长自行举报次长受贿,总长所知必较他人为真确,政府应即根据此种举发依法办理,为什么到目前为止还在密查之中?段祺瑞回复说报纸报道多有不实之处,政府不能只凭报纸登载的内容,即认为是事实的真相,所以对于财政总长的举发不能不派人认真密查。胡祖舜反问,既然总长将次长受贿情事自行举发而又拿出证据,并指出行贿次长、参事之主名,只要不是捏造行为,作为受贿的官吏其实已经失去任职资格,政府为什么还让他们在职而不加以惩办?

众议员张知竞认为,此事财政总长既是举发者,又为什么要让商人具结证明他自己未曾受贿,可见财政总长对于此事也在嫌疑之中。众议员张伯烈在发言中还声称:请总理注意,此事查明之后已属刑事上处分问题,现在对于此事有关系者应即秘为监视,切勿听其逃逸为要。众议员凌文渊表示:总理如对于此事尚在疑似之中,当然派人密查,倘已认为实有受贿情事,则对于受贿之人及受贿程度并经过情形皆可一为宣布。

段祺瑞表示,政府对于此事不无疑虑之处,所以才派人认真密查,虽然财政总长举发次长受贿,但当时有人称其中还有其他情形。既然是两方面情况都有,就不能立即认定主管长官举发属员是职责所在,因此需要认真调查。段祺瑞并承认财政部存在受贿事实,还一一回答众议员徐兰墅关于商人具结目前存放地点、时间与财政总长举发时间。段祺瑞称被举发次长是殷汝骊,表示此案将来交付法庭一定要有确实的凭据。

与过去不同的是,这次对于段祺瑞的回答,议员们均表示满意,称“总理答复甚为明了,可以不必质问矣”。财政当局受贿案在国会质询与舆论的压力下,竟然在第二天(4月18日)就有了结果,财政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骊(后逃匿)等人,因炼铜厂受贿事件,均被北京政府免职,不久后被逮捕,陈锦涛成为民国建立以来“内阁阁员因犯刑事案受到法院逮捕的第一人”。

在第一届国会第三期常会期间,国会主要是针对“金佛郎案”提出质询案。“金佛郎案”起于一战结束以后,当时的法国政府照会中国政府,表示愿意仿照美国的办法,退还一部分庚子赔款,充作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以及两国文化教育交流的经费。但是中国付给法国的赔款,必须按照金佛郎内所含纯金数量,折合外汇计算。可是依照辛丑条约的内容,并未规定对法赔款必须用金佛郎计算,法国的币制为金本位,也没有金佛郎其物。而且一战以后,法郎大跌,照现值计算,中国只需往年一半的银两,就可以完全偿还法国应收的赔款。显然用金佛郎计算,中国会吃大亏,所以国会及工商界纷纷表示反对。但是时任财政总长的王克敏却积极谋求此案的通过。原因有二,一是他在1917年第一次担任王士珍内阁财政总长时,兼任中国银行、中法实业银行的总裁,当然希望中法能够复业。二是庚子赔款一向由海关就所收税款,直接拨付各国,余款方交中国政府,这笔公款称为“关余”,是北京政府的一项重要财税收入。自“金佛郎案”发生后,法国公使傅乐猷策动辛丑和约签字国,函请总税务司英人安格联,扣留“关余”不发,为数已有1000多万元。王克敏希望“金佛郎案”解决后,便可取得这笔“关余”,以解财政上燃眉之急。但是如果依照法国的要求,中国至少要损失6000万元;以将来的“关余”6000万换眼前的现款1000余万,无异于饮鸩止渴,所以国会众议院曾经否决“金佛郎案”,还为此案质问过张绍曾内阁。正式宪法颁布后,参议院对于内阁中有与“金佛郞案”有重大嫌疑的人又提出查办案。1923年12月14日参议院开始质问“金佛郎案”,三次要求代理总理高凌霨、代理财政总长王克敏、代理外交总长顾维钧出席,但政府方面均未派员出席。一直到17日临时会会议,政府方面代理外交总长顾维钧方才出席接受质问。

参议员陈寿如在质问中称,“金佛郎案”数月前已经被众议院否决,咨文已经送达政府方面。外交部作为对外事务的主管机关,究竟要等到什么时候才开始遵守众议院的议决?他同时询问法国政府对于“金佛郎案”的态度。顾维钧称“金佛郎案”始于1922年6月22日中法协定将要签字之时,法国公使来函说按照1901年辛丑和约与1905年和约换文的规定,所有法国部分的庚子赔款应该用金付给,所以请中国政府将付法郎数目改为美金。当时外交部没有答复。7月13日法方又来函称经过仔细研究,要求中国政府以后还是使用金佛郎支付赔款。外交部认为此事重大,立即拍电报到国外征求世界公法家的意见,作为答复参考的材料。此后不久,比利时公使以延续赔款时间为条件,要求中国用金佛郎支付部分赔款。意大利、日本等国公使也提出相同要求。12月30日外交部照会四国公使,“谓按照历年付款办法,对于庚子赔款不能以金洋付给”。但是法方仍然坚持金佛郎支付赔款的立场,并多次到外交部交涉。1923年2月10日,张绍曾内阁代理外交总长黄郛照会法国公使,称中方同意遵照中法协定,即用金佛郎支付部分庚子赔款。2月27日,比、西、日、美、法、义、英、和(荷)8国公使来照会均要求使用金佛郎支付赔款,并威胁中方如不履行,将改变关税会议的态度。外交部在11月1日曾照会法国公使,申明外交部对于此案极为注意,已咨请国务院财政部核办。

顾维钧的答复参议员们并不满意。紧接着参议员龚焕辰质问政府现在决定如何处理?参议员郑江灏、裘章淦又质问政府在对外交涉中,为什么不提及此案已经遭到众议院否决?顾维钧回复说,外交部对于众议院否决“金佛郎案”其实是非常重视的,政府之所以未将众议院否决之事告诉法方,原因主要是依照以前《临时约法》与现在公布的新宪法相关条文规定,认为“金佛郎案”虽然被众议院否决,但毕竟是一院的议决案,而参议院现在对于此案还没有议决,所以外交部对于外交团的正式通知,是准备等到议案在两院一致通过后才发布。

参议员郑江灏指出顾维钧的答复存在常识性错误,法律案虽然是必须等到两院一致议决后才为成立,但除法律案外,比如否认用金佛郎以偿还庚子赔款一案,是属于议决案,议决案是不需要两院一致通过的。政府应该在收到众议院议决案后即作为依据来照会外交团,这才是正当办法。至于顾维钧所称此案焦点属于解释条约问题,而解释条约须征求外国公法学家的意见,郑江灏认为这种做法也不现实,因为任何学说都具有正反两面的解释。郑江灏还坚称,虽然现在政府又表示不承认“金佛郎案”,但是依旧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即对外缔结条约的行为,无论是遵照现在宪法的规定,还是从前《临时约法》的规定,均必须获得国会的同意。郑江灏最后批评政府说:“此案既关国库之损失甚大,又经众议院之否决,政府并不依据以照会外交团,做事抑何颟顸至此”。顾维钧对于政府应以国会之议决作为对外根据的看法表示完全认同。称现在正式照会虽然还没有发出,不过口头上已经向各国公使说过多次。顾维钧表示,关于众议院否决不需要参议院再为表决的看法,既然在法律上已经解释明了,政府可以遵照办理。

参议员赵时钦认为政府未能依据众议院关于“金佛郎案”的议决正式照会外交团,确实是政府的错误。按照《国会组织法》的规定,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及一院否决之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金佛郎案”既然被众议院否决,当然不需要再在参议院提出征求同意。而且此案属于有关增加国库负担的议案,按照法律规定,众议院本来就有先议权,众议院既然否决,政府方面所谓还要征求参议院的同意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赵时钦在质问中还提醒政府,现在对外条约最高批准权是在国会,被国会否决的议案,外国人是绝对不能不承认的。由于仅由代理外交总长一人出席,许多参议员当场表示不满,要求顾维钧回去转告全体阁员下次一定要出席,因为“此案乃系国务员全体连带之责任”;而且2月10日外交部照会责任人是黄郛与王克敏,必须查办这两人。

在1924年1月23日院会上,郑江灏再次提出三点质问,一是有关政府办理“金佛郎案”的进展情况。据报载政府对于“金佛郎案”正在竭力进行,希望重新承认此案。这一情况如果属实,显然是违反了众议院议决。二是对于“金佛郎案”负有责任的财政总长王克敏为何又重任阁员,“王克敏身为财政总长,对于“金佛郎案”又为主管人员,且系负有重大嫌疑之人。乃竟违抗宪法,屡催不到”。现在王克敏又是新内阁阁员,“惟王克敏既有损失国权之重大嫌疑,今竟继续充任阁员,将来内阁对于金佛郎案政策是否与国会相合”?三是以前参议院所提质问书及查办案,希望政府依据宪法尽快办理。

出席会议的国务总理孙宝琦回复说,关于“金佛郎案”,外交部已经照会八国公使,正式拒绝承认“金佛郎案”。孙宝琦声称“宝琦一日在国务总理任内,绝不容有人私自承认”。关于王克敏再任财政总长,是因为他在“金佛郎案”中的嫌疑并未成为现实,而且王克敏在财经界日久,经验甚深,不能说不是现在财长的合适人选。对于过去参议院有关王克敏的质问查办案,孙宝琦承诺应会立即处理。

总的来说,在质询权行使过程中,国会议员表现得非常积极与主动,在口头质问中提出的问题相当犀利,认识较为深刻,经常指出政府方面施政失当之处,充分发挥了口头质问的成效。

书面质询方面也是如此。如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据统计,在第一期常会7个月时间内,两院书面质问书合计228件,平均每个月约33件。在政府回复方面,平均回复率为七成,而且回复时限多数是在一个月内。不过在质询权行使方式方面,两院均以书面质问方式为主,口头质询次数不多,形式较为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询权的行使效果。

另一方面,北京政府在回应国会议员质询的态度上还是相当配合的,段祺瑞担任总理或代理总理时尤为如此。他本人曾多次出席国会的质询。最具代表性的一次是上文提及的1917年4月17日的质询。下午2点30分,段祺瑞与国务院秘书长张国淦先到众议院接受关于炼铜厂与财政部官员受贿问题的质问。众议院质问结束后,3点40分他又和司法总长张耀曾到参议院接受关于财政部官员受贿、交通部租车等问题的质问。虽然段祺瑞并不是议会政治的热心支持者,但总体上还是较为尊重民国早期的宪政制度。在时任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的回记录中,段祺瑞曾私下对其说:“我并不期望从恢复国会中得到很多好处;党派斗争和与政府作梗的情况将会层出不穷。但是,至于这种通过清谈进行治理的古怪的现代方法,我基本上看不出它有什么优点,但我还是愿意让它得到一种公正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