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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 完结

作者:严泉

民初安福国会,又称第二届国会或新国会,成立于1918年8月12日,至1920年8月30日闭会,共历三期常会。安福国会在民国历史上声誉不佳,一般认为它是段祺瑞御用政客团体安福俱乐部一手包办制造而成,给民国政治涂上了许多污点。安福国会短暂的两年政治活动,也被时人称之为“安福祸国记”。不过回到历史过程之中,不难发现,作为立法机构的安福国会在制宪与行政监督方面,还是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立法工作。

新宪法草案的制定

1919年1月,安福国会议决不适用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另行起草。自1918年12月27日开始至1919年8月12日止,宪法起草委员会共开会26次,议决宪法草案101条。1919年9月19日开谈话会整理宪法草案说明书,当日完成。此后因南北议和开始,安福国会转而关注自身合法性问题,再加上起草委员会没有将草案交付院会讨论,制宪工作因之停顿。

就草案中宪政制度设计内容而言,1919年新宪法草案朝着完全意义上的议会内阁制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其意义不容低估。

首先是立法权力设计。新宪法草案中国会权力主要有八项,分别是立法权、质问权、受理请愿权、建议权、不信任权、财政权、宪法修正权与弹劾权。这与《天坛宪法草案》中的国会权力比较,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一是不再设立国会委员会。《天坛宪法草案》中曾设有40人的国会委员会,规定其在国会休会期间代行立法职能,权力极大且不受制约。二是取消国会的宪法解释权。《天坛宪法草案》虽然规定宪法解释权属于宪法会议,但是宪法会议是由全体国会议员组成,所以实际上宪法解释权仍是由国会行使。新宪法草案改为“宪法有疑义时,由左列委员组织特别会议解释之: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大理院院长、平政院院长、审计院院长”。人员完全容纳立法、司法与审计机构,以保持一种权力的平衡。三是弹劾权的修正。《天坛宪法草案》规定参议院判决国务员违法后,有权剥夺其公权。而新宪法草案只是规定国务员免职后,如有余罪,交付法院审判,严格限制了参议院的司法权力。与《天坛宪法草案》中的“超议会制”比较,国会立法权力明显缩小。

其次是行政权力规划。新宪法草案规定总统由国会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主要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军事权、外交权、法律公布权、戒严权、赦免权、复议权等。与《天坛宪法草案》比较,重要的行政立法权与任免权仍然沿袭过去的规定,即总统没有宪法修正提议权,同时任命国务总理须经众议院同意。不过,同时也出现了改变总统弱势地位的积极变化。如紧急命令权取消了国会委员会同意权的限制,“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碟集国会时,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前项教令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①[1]赦免权也取消了过去受最高法院同意的限制,总统可以直接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这两项权力规定与法国1875年宪法中的有关内容基本相似。虽然民国总统没有当时法国总统的宪法修正权,但是由于解释宪法特别机构五名成员中包括平政院长、审计院长,而这两院院长都是总统直接任命,所以总统对解释宪法权亦有一定的影响,这样就适当地弥补了没有宪法修正提议权的缺憾。

值得注意的还有国务员资格的规定。宪法草案仿照英国宪制,“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大总统于前项外得任命其他人员为国务员,但不得过各部总长总额三分之二”。而《天坛宪法草案》仅仅规定了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为国务员。有学者认为:“以法理言之,国务员系代大总统对国会负责,但问其能负责与否,不必问其为总长与否,盖国务员与各部总长资格各别,各部总长当为国务员,而国务员不必皆为各部总长。我国前因此约法限于各部总长为国务员,而有肩国务员之才者,不能施其怀抱。”①[2]

最后是立法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处理。与过去不同的是,第一次出现了不信任权与解散权的平衡设计。不信任权规定与《天坛宪法草案》相似,“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但是最重要的是解散权的新设计。与《天坛宪法草案》中总统解散权受到参议院同意权限制不同的是,新宪法草案第63条规定“大总统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解散二次。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令行新选举,限六个月内继续开会”。这种做法完全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度国家相同。在英国,当下院不信任内阁时,首相可以提请国王解散下院,重新进行选举,这是英国现代责任内阁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也是一种在必要时打破政治僵局,保证内阁制正常运转的有效办法。“当内阁和议会下院之间出现对立,互不相让时,可以诉诸选民裁决。”②[3]而在民国初年,当国会与政府发生政争时,由于作为政府的一方不能合法地解散国会、依法重新举行国会选举,以此来化解政治冲突,最后采取的只能是体制外非法的武力解散国会方式。这种悲剧性场面曾在1914年、1917年两次上演。

综上所述,1919年新宪法草案秉持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吸取民国初年的政治实践经验教训,适当借鉴英国与法国议会制度中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不少重要的制度设计方面,更加接近于当时英、法国的议会内阁制度。

行政监督的实施

安福国会在行使行政监督职权时,对预算权最为重视。国会在开会之后,屡次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尽快提出预算案。考虑到民国七年国家收支事实上已经发生了超过大半,于是国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民国八年度预算案上,其中为世人称道的举措是裁减民国八年度预算案中的军费开支。

1919年6月5日,总统徐世昌向众议院提出预算总案,至7月2日,又陆续提出八年度路、电、邮、航四政特别会计预算案。预算编列财政开支为5.4亿余元,其中中央经常、特别军费开支与各省军费开支,总计为1.7亿余元,约占财政总预算开支的三分之一。由于当年财政收入仅有4亿元,与财政支出相比较,显然是缺口太大。为此,众议院在一读会上作出裁减军费的决议,随后将政府预算案交付预算委员会审查。在预算委员会完成审查报告后,又在9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召开临时会,历经二读会、三读会程序,通过政府预算案审查报告。11月15日移交参议院后亦获通过。

国会在预算案审查报告中特别批评了军费使用的混乱现状。“查政府八年度预算案,陆军部所管预算,关于陆军军队经费一项,名称既极复杂,章制尤复纷歧,关于编制统系,亦多未协。”同一项目开支,已经列入经常费用,却又拆分为若干项目列入特别费用。同一中央陆军经费,或是列入直辖各机关预算项目,或是列入其他军事机关预算项目。同是一个陆军师的军费开支,数目却非常悬殊,有的相差甚至多达几十万元之多。其他如中央与各省经费项目的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非常混乱。

为此,国会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关于特别军费问题,“业经本院议决取消。凡原列中央及各省特别门之陆军经费,应暂时分别列归中央及各省临时门,以免纷歧”。国会最后强调:“惟无论如何,八年度实支之数,只能以原列总数八成为限。”后来有学者评论说:“第二届国会成于军阀之手,而能毅然议决裁减军费至二成之数,盖亦难能可贵矣。”①[4]

此外,安福国会还对政府违法行为提出了一些弹劾议案。虽然此类弹劾事件背后均存在派系之争,但是就议案本身而言,确实是有理有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政府的客观效果。例如,众议员光云锦等提出弹劾钱能训总理失职违法案,理由主要有四条:一是南北问题经年不决。南北和会召开之后,“钱能训于派遣代表之初,既不能慎之于始,已属咎无可辞。及至开议以后,又无术以济其穷,坐使时局纠纷,日甚一日”。二是在南北议和时,对南方委曲求全。“若以西南为护法举动也,则依法召集之国会以及依法选举之总统,均属非法,其他更无论矣⋯⋯钱能训只知献媚南方,不惜动摇国本,紊乱国宪。”三是政府违法发行国债。“此次政府发行八年公债,乃于国会闭会之期,径由大总统以教令公布。及至国会二次常会开会,又延不交议,谓蔑视国会,违悖《约法》。”根据临时约法规定,募集公债必须获得国会同意。四是政府违法任命官员。在国会开会之际,政府擅自任命全国烟酒事务署督办、全国棉业督办等官,未交付国会议决。国会弹劾钱能训内阁的根本动机是不满钱能训在南北和谈中的态度,当时钱能训同意讨论商谈国会问题,“朱总代表(朱启钤)与西南会议,居然敢议及国会问题”,①[5]钱能训在国会问题上的态度势必危及安福国会的合法性,所以引起后者的恐惧与愤怒。但是钱能训在发行国债、任命官员等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也是事实,因此在面对国会议员的质询与弹劾时,钱能训只能是无言以对。

安福国会在成立之初,曾受到皖系军人的控制与影响。但是在进入政治实践层面之后,国会在一些问题上逐渐形成自己的政治定位。在五四运动时期,当国务总理钱能训迫于民意辞职后,总统徐世昌拟以北洋派官僚周树模继任,请段祺瑞代为向国会疏通。段祺瑞在指派徐树铮经办此事时,徐树铮就认为此事不太好办,国会不见得通得过。虽然当时安福俱乐部是国会中的多数党,但仍有不少议员扬言:“我们当议员的,不比军人有服从的义务。”最后周树模的提名被迫取消。

议会政治的保守主义特色

安福国会在立法与行政监督方面不仅有所作为,而且立法运作过程较为平稳,内部派系以及与政府内阁之间没有爆发激烈的政治冲突。国会自我评价是:“我同人等两年来宁处不遑,恪恭尽职,举凡关于国计民生重要各案,均能和衷共济,次第进行。”即使在皖系战败后,国会最终也能够平安闭会。与第一届国会激进的政治色彩相比较,安福国会的立法运作表现出浓厚的保守主义特色。这一政治特色是如何形成的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议员背景具有保守性。从安福国会议员的背景因素来看,他们平均年龄为43.5岁,比第一届国会议员的平均年龄高出约7岁。一般认为像国会议员这类政治家的年龄为45岁左右比较合适,此年龄段的人年富力强、心智已经成熟。在教育背景方面,拥有传统功名的议员约占已知总数的22.9%,比例也高于第一届国会。一些有功名的士绅之所以得以当选,主要是因为在安福国会选举中革命党人被排挤在外。在职业经历上,官僚、教育界与商界的专业人士居多。有98人曾经当选为前清咨议局议员,或第一届国会议员,具有一定的议会政治经验。此外,在利益取向上,“宪政符合前官僚及专业人员的利益,因为它给他们合法的政治职务,而又不使政治舞台向低于他们的集团开放”。①[6]所以安福国会议员的政治立场较为保守,多数人习惯于维持现状,反对任何改变现状的激烈变革。当然对当时的中国来说,现状已经是民国的共和制度,而不是满清帝制。

第二,政治实践中做了政治妥协。政治妥协在立法与行政权力关系处理方面表现得较为显著。以组阁为例,这一问题一直是民国成立以来议会政治中最棘手的难题。由于议会掌握国务员的人事同意权,所以在第一届国会时期,曾多次出现过国务总理或内阁总长候选人被国会否决的现象。在安福国会期间,先后组建过钱能训、靳云鹏两届正式内阁,各派基本上能够事先就国务员人选进行广泛协商,在提交院议之前达成妥协,以确保组阁成功。其实经过十年的立宪政治改革,在实际政治运行方面已有相当改善,党派间的对立状况较前缓和,已经能够采取谈判、协商、折中、让步的现代政治手段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对此,曾经担任过第一届国会议员的众议院议长王揖唐深有体会,他在第一期常会闭幕式上说:“本届国会所持方针与第一届国会颇有差异,前届国会专以监督政府为务,监督之极流而为束缚,束缚不足变而为争攘,以致立法与行政始终不能相容。”王揖唐认为安福国会吸取了第一届国会两度惨遭解散的教训,“不惟对于阁员组织毫无争攘权位之思,且对于政府行为亦不效过度束缚之举”。

第三,议会派系政治处于稳定期。一般认为派系政治是导致民国早期民主化失败的主因,“宪法体制由于参与的分子热衷于派系斗争而耗尽了自身的活力”。①[7]但是具体而言,一方面,与民国初年激烈的国会政党政治不同的是,安福俱乐部没有明确的政策纲领,政治诉求较为单一,完全着眼于实际利益,缺乏强烈的进取心。例如在组阁问题上,从未出现过安福部内阁,所谓“安福部实非政党,对于国家本无一定政策之主张,对于组阁无大政方针。故每次内阁同意案,安福部所注意力争者,不外交通、财政两部,纯粹的是金钱问题,绝无政党内阁之可言”。而在组织建设上,在各省并没有设立支部,除议员外也没有发展党员。俱乐部“其扩张也,私人团体势力之扩张耳,非党务之扩张也”。②[8]另一方面,与国民党控制的第一届国会不同,安福国会多数党一直是皖系支持的安福俱乐部,议员人数多达330多人,与皖系政府关系比较缓和,没有发生大的政治冲突,有学者认为:“安福俱乐部的纪律以及它在国会的优势,使国会的活动更加顺利,在这种意义上有助于宪政发挥作用。”所以从议会派系政治发展的阶段性来说,此时正处于派系政治的稳定期,不同于第一届国会第二次复会后混乱的政治状况。

总之,主导安福国会的北洋政治精英,多数还是晚清新政派官僚,他们政治立场保守,基本上认同立宪主义。虽然在具体政体形式上,一些人对君主立宪政治情有独钟,但是在经历两次复辟失败后,他们也接受了共和民主制度的现实。在处理政争时,他们往往以利益为导向,组成派系集团,同时政治手段灵活、政治经验丰富,习惯于政治妥协与交易。安福国会实用主义政治特色与现代立宪民主的起源地英国颇为相似。在光荣革命之后的半个多世纪内,英国乡村地主仍是一个颇为强大的社会势力,占据了议会三分之二的席位,是英国政治航船的真正主人,是英国社会上最保守、封建忠君意识最强的阶级。“具有现代化取向的保守主义对于激进改革观是一服必要的清醒剂。”①[9]从这个意义上讲,安福国会的立法运作留下的制度经验是发人深省的。

[1]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53条,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06页。

 

[2]①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282—283页。

 

[3]②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77—278页。

 

[4]①顾敦鍒:《中国议会史》,第292页。

 

[5]①南海胤子:《安福祸国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4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76页。

 

[6]①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91—292页。

 

[7]①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315页。

 

[8]②南海胤子:《安福祸国记》,第341页。

 

[9]①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