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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 完结

作者:严泉

当代民主化研究表明,“建立民主的过程就是一个将所有导致不确定性的各种集团的利益制度化的过程”。①[1]促进这一过程平衡推进的重要途径就是政治妥协。制宪政治中的政治妥协是一种制度性妥协,它是指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经由协商式的讨论而对“要如何做”获得共识。它意味着建立一个在其中没有哪一种利益必然被保证,但每一种利益都可以在其中依一组程序性的规则为其实现而与其他利益斗争、妥协的制度架构。制度性妥协的建立,意味着权力的分散或分享,得到一个大家都共同接受的制度性的安排。而且“妥协必须是形成实现各种利益集团特殊利益的预先各种可能性的制度。如果和平的民主转型是可能的,那么它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不威胁那些可以改变民进转型过程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前提下,如何解决政治走向不确定性的制度化。其方法就是民主化的制度性妥协”。②[2]

制度性妥协与实质性妥协不同。季卫东将宪法上的妥协分为形式、实质与制度上三种方式。其中实质上妥协(实质性妥协)是指在双方的某种利益分别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就原则问题达成妥协,表现为“双方互相让步”“一方忍让”以及“价值兑换”三种方式。制度上的妥协(制度性妥协)是指在多元格局中国家制度安排以价值中立为指针,并做到权力互相制衡。“民主的达成并不在于精英之间在实质问题上获得妥协,而是在程序规范上获得暂时的共识,这些程序规范包括:决定哪些政党可以被允许进入政治过程的制度、决定席次分配的选举制度、决定国家结构的制度设计等。”①[3]所以,“民主妥协不能是一种实质性的妥协,它只能是一种持续的制度化妥协。民主政治的特点就是没有哪一种利益能够确保”。②[4]在民主转型过程中,体现制度性妥协功能的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就是制宪。只有通过制宪活动,才能将各主要政治力量的利益目标在宪法条文中体现出来。最后制定的宪法可能在理论上并不完美,但是却能够基本上体现各主要政治势力的利益与要求。只有这样的宪法才有可能被多数政治精英们接受、执行,并存在下去;那种有宪法无宪政的局面才能够尽力避免。

同时,制宪政治是一个动态的策略互动过程,政治协商是实现制度性妥协的关键方式。美国学者亚当·普沃斯基认为:“政治民主化的展开,通常是透过一连串政治协商的过程进行。政治协商意指一组政治行动者,以公开但非正式的形式,寻求彼此对权力运作规范的界定,并相互保证彼此利益。通常涉及政治权力安排运作的协商,多半是透过非民主的手段进行,即仅仅是由既有建制内少数成员进行政治协商。”在协商式策略互动过程中,居于多数地位的政府改革派与反对阵营温和派是最后完成制度性妥协的角色,“民主转型的关键完全取决于执政当局改革派与反对阵营温和派是否策略同盟”。③[5]双方接受的政治方案“多半是尝试找出一种体制,足以保证其不致在高度敌对的民主竞争中影响到自身的利益”。“民主转型的主要政治议程之一,即是朝野如何在制定一个竞争性的规范与程序上获得妥协。一个获得朝野政治势力认可的制度,并不在于其设计上是否符合学理,而是在于其是否符合不同阵营之政治行动者的利益,执政当局企图透过其维系政治利益不致流失,而反对阵营则企图透过其得以获取执政的机会。”①[6]

制宪政治中制度性妥协方式是普遍存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以及20世纪后期世界第三波民主化,都是制度性妥协成功运作的典范。而与中国政治传统相似的法国、西班牙制度性妥协经验更富有启示。与大革命时期激烈抗争的制宪方式正好相反,1875年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成功正是保王派与共和派制度性妥协的结果。作为对共和派的妥协,保王派无可奈何地接受共和制度,把“共和国”一词写入宪法;作为对保王派的妥协,共和派不得不赋予总统一定的权力,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并有75名终身议员。总统任期七年,正好是共和派要求的四年与保王派提议的十年的折中方案。如果各派不能以妥协的方法开展制宪工作,法国宪法的持久性效力只能是一个神话,难以摆脱过去多部宪法的厄运。因此,在法国史学家瑟诺博斯看来,“这个七拼八凑的宪法不符合任何政党的理想,但是它是唯一经久的宪法;法国有了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这还是第一次”。

20世纪的西班牙在经历30年代民主转型失败之后,70年代末又重新开始了民主转型。这一次制宪主体是包括执政党与在野党在内的各主要政治势力。执政党在1977年7月的国会选举中成为第一大党。国王、军队、天主教会都在制宪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尽管在制宪开始时,西班牙各党派制宪立场上差异很大。如政体方面,就有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之争。国家结构上,则有主张保障地方自治的单一制、联邦制度、排斥地方自治的单一制三种看法。但是最后还是完成了制度性妥协。“1978年西班宪法中包含的政治方案可以简要地归纳为君主立宪政体与地方分权式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方案中的政府功能与领土内容,很大程度是一致同意联合协商的结果。在制宪最后阶段,大多数制宪者都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中的大部分内容。”②[7]这种以制度性妥协方式成功完成制宪的模式,称为“一致的制宪模式”。“一致的制宪模式发生在各主要政治势力都参与宪法起草的时候。在整个过程中,通过妥协,而不是教条主义的办法,并且一直坚持政治责任理念,从而达成共识。因为有妥协,宪政条款的文句通常比较含糊。”①[8]

所以1913年民国国会排斥袁世凯北洋派的制宪参与,采用封闭性的国会制宪模式,选择抗争性方式单独制宪,实际上是拒绝任何妥协的政治行为。“立法至上”的“超议会制“的出现,更是说明当时各主要政治力量没有进行宪政体制层面上的制度性妥协,北洋派的总统权力目标在新的宪政制度中完全没有实现。1916年至1917年,相似的历史场面再次上演。由于当时的国民党系政团益友社全然不顾袁世凯死后地方军人力量崛起的政治现实,坚持要将立即实现削弱地方实力派目的的省制加入宪法,拒绝当时北洋政府与地方实力派在省制问题上的反对意见,最后致使省制问题流产,给予军人干涉制宪借口,制宪进程再次失败。

对此,1923年时任众议院议长的原国民党议员吴景濂的认识相当深刻。吴景濂在反思十年制宪失败原因时,特别指出:“皆基于政治急激冲动,非议宪本身之咎。”“民二议宪破坏,内因乃争总统制与内阁制也。民六议宪破坏,内因乃争地方制度加入宪法问题也。使当时国会多数容纳总统制之主张,则无第一次解散事。使当时国会少数赞成地方制度加入宪法之主张,则无第二次解散事。”

因此,立宪政治的真谛是妥协,无论是制度性妥协,还是实质性妥协,它们对民主化的促进作用都是巨大的。民国初年各政党中,进步党与后来的研究系一直是温和派,倾心政治妥协,特别欣赏英国“渐进主义者兼取进步保守两主义而归之乎中。进则不阻进化之机能,渐则不蹈躐等之弊害”。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和各方利益,避免冲突倾轧,有进步而无破坏。反之如法国大革命,“急进者过其度,保守者不敢前,一缓一骤,一进一退,而无形之中政治与党派遂失其平均之力”。最后法国是循环革命,有破坏而无进步。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类似于法国革命后的政象,“所谓新旧势力之对抗,与激进保守两派政治上之运动,其相持益急,而相竞愈烈,演成今日不能调和,各走极端之现象”。①[9]所以民国应该汲取法国革命的教训,学习英国政党政治妥协的经验。

当代政治学家达尔认为民主依赖于妥协,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亨廷顿也强调妥协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第三波民主化的共同特征之一,因为“民主国家是通过谈判、妥协和协议而产生的”。在政治精英中进行谈判和妥协是民主化进程的核心。一般来说,“政治的艺术就在于如何在斗争和妥协之间,既避免大规模的冲突,又能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民国早期宪政史上不多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即使是1912年革命党人与北洋派的实质性妥协,也为现代中国留下了共和制度的历史遗产。1923年直系与反直实力派虽然没有在总统选举问题上完成妥协,但是国会中制宪派议员却与直系在省宪与总统选举问题上达成制度性与实质性双重妥协,最终促成了1923年民国宪法的完成。

[1]①Adam Przeworski, Some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Guillermo O’ Donnell, p.58.

 

[2]②Adam Przeworski, Some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p.60.

 

[3]①O’Donnel和Schmitter看法,转引自倪应元《东亚威权政体之转型——比较台湾与南韩的民主化历程》,(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第322页。

 

[4]②Adam Przeworski, Some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p.59.

 

[5]③Adam Przeworski看法,转引自倪应元《东亚威权政体之转型——比较台湾与南韩的民主化历程》,第318页。

 

[6]①倪应元:《东亚威权政体之转型——比较台湾与南韩的民主化历程》,第322页。

 

[7]②Andrea Bonime-Blanc, Spain’s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making, p.87.

 

[8]①Andrea Bonime-Blanc, Spain’s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making, p.13.

 

[9]①李仲公:《读英法急进保守两党史(续)》,《晨钟报》191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