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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 完结

作者:严泉

在民主转型的关键时刻,“宪政体制的选择确实关系到一个民主的长期稳定或不稳定”。①[1]当代宪政制度学派认为宪政体制的差异与民主政治的稳定间存在重要关联,人们可以从各国宪政运作历史经验中,选择能够产生保证民主转型顺利完成的宪政制度模式。

目前最盛行的见解是认为议会制优于总统制,这也是民国初年人们普遍的看法。美国学者林茨从政治稳定的角度,阐述总统制设计上对转型期政治稳定的不良影响。包括:第一,行政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总统制因为没有内阁制中信任投票的制度化解决办法,可能造成政治死结,不但民主政策可能因此耽延,更可能在民主巩固未成熟的国度,造成军人或是独裁者以政治效能为由干政,而使民主政治中断。第二,总统与议会任期固定。政府面对瞬息万变的民意缺乏协调动机,人民对政府的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引起政治不稳定。第三,总统选举胜者独行。总统选举缺乏内阁制政府中权力分享与政治妥协的精神,尤其在种族、宗教、语言严重分化的新兴民主国家当中,如果胜者只是未过半数的相对多数赢家,反而可能造成政治竞争的激化。民国时期有学者曾举美国威尔逊加入国联案被参议院否决的先例,认为在总统制下,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又不能变更总统的政策,“所以一到国会多数党与总统反对的时候,必致一事不能进行。总统想做的事体,国会不答应,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又加否决,相持不下,一事无成”。①[2]

议会制优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它较可能产生多数政府以执行其政策;第二,在多党的结构下,它的统治能力较强;第三,它较不可能使政府领袖冒险在宪法边缘施政,而且它有能力及时去除这种类型的政府首脑;第四,它较不易引发军事政变;第五,它较可能使担任公职或党职者有较长任期,增长政治精英的历练并培养他们对政治社会的忠诚。最后,最高行政首脑如果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可以通过“宪法手段”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而不必造成总统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总统与国会的矛盾死结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②[3]

但是议会制的不足之处也十分突出。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党派势力变化,内阁更迭势必频繁,政局亦将随之动荡不安。以法国为例,1879年至1940年的51年里,法国共有100届政府。其中在1924年至1940年的16年间有36届政府,而1939年至1940年的一年间有三届政府。二战后的第四共和国政局更加动荡。1946年至1958年的12年间,法国共经历了25届政府,平均寿命不到半年。与法国相似的是,民国最初两年内阁更换了四届,其中在参议院掣肘下的陆征祥内阁,寿命仅有三个月,“议会制在主要的行政权层面会产生一个陷于停滞和僵局的行政力量,而就决策工具来说,要比美国的总统制弱得多”。③[4]

此外,议会制的绩效与政党政治的发达有密切关系。“议会制只有在执政党在议会中占了多数或接近多数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地解决行政机构的活力问题。在存在着(如达尔所期望的)多党制的地方,在没有一个政党成为多数的地方,我们常常不寒而栗地发现一个虚弱的政府,如今天的以色列和意大利或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年—1958年)的法国。”④[5]所以英国虽然是议会制,但是英国的两党制不同于法、意等国的多党制,“在这一制度中,诸党中的一党通常在议会赢得多数议席,并不以联合的形式执政。这种状况在议会制下是不能保证的。”①[6]显然,民国早期脆弱的政党政治,是无法满足议会制在政党制度方面要求的。相比较而言,总统制的优点是运作起来也比较切实可行,对于政党状况、选民经验等实施条件没有太高的要求,能够提供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

不过,关于总统制与议会制对政治稳定性影响的比较,迄今仍无定论。美国学者肖喀特(Matthew Shugart)与卡瑞(John Carey)认为如果把二战前的历史也算进统计样本,总统制与内阁制造成民主崩溃的数目相差不多,林茨对总统制的不满是来自该制度在拉丁美洲的失败经验,而本世纪在非洲、亚洲和南欧,垮台的民主政府大都属于议会制。其实两种制度本身各有长短,并无优劣之分。

民国初年民主转型的失败经验表明,选择何种宪政制度,有两条原则非常重要。一是不能违背基本的宪政原理,特别是权力制衡原则;二是宪政制度内容,特别是政体制度必须体现多元政治利益格局的特点。所以选择议会制,而不能是“超议会制”;选择总统制,也不能是“超总统制”,更不能是“开明专制”、“训政”等威权或极权政治模式。

综上所述,考虑到中国行政集权制度传统、北洋派总统权力与国会各政党立法权力的不同利益诉求,1913年合适的宪政制度选择可以是类似于当代法国的“半总统制”。这种政体制度兼有总统制与议会制的长处。一方面总统有相当大的政治实权,政府总理对总统负责,可以满足袁世凯这样的政治强人对实权总统地位的权力需求。另一方面行政与立法关系容易协调,当政府与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宣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在宪政制度框架内解决总统与议会的政治冲突。当代法国“半总统制”政治运作的成功经验表明,“第五共和国不但造就了一个强总统,而且产生了一个相对稳定与有效的内阁”。②[7]20世纪第三波民主化经验也证实,“对民主转型国家而言,半总统制比纯粹的内阁制或总统制更有吸引力”。③[8]

[1]①游盈隆主编:《民主巩固或崩溃》,(台湾)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51页。

 

[2]①朱经农:《评国是会议所拟宪法草案》,《东方杂志》第19卷21号。

 

[3]②崔之元:《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秋季卷。

 

[4]③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9页。

 

[5]④崔之元:《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第154页。

 

[6]①崔之元:《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第210页。

 

[7]②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27—28页。

 

[8]③林继文:《政治制度》,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科所专书(47),2000年,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