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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生活世界的哲学 完结

作者:晏辉
阅读提示:任一种社会都会存在伦理道德上的问题,而由市场化社会所引发的伦理道德危机却不是局部的,而是整体的、根本的,是拔根式的。这不仅仅是一种直觉,更是一种深刻的生活体验。这种真实的深度体验指示给人们的是,无论是德性、德行,还是幸福或一种好生活都显得那么艰难。作为整体伦理的拔根使这个有着几千年伦理传统的民族陷于风险境地。由现代性所引发的道德危机表现在诸多方面,但我们不可拘泥于个别的道德现象而就事论事,以致不得整体要领。立足于拔根事实而指向于扎根愿景才是伦理学研究的理论旨趣。

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

人类社会虽然始终在变,但并不总是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人类始终要在变与不变之间找到一种历史的结合。只有在最低限度的秩序内,社会的运行和社会变革才有可能,也才有意义。所谓最低限度的秩序乃指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伦理价值体系。社会的基本结构呈现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种元素之间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其间既不能合并为一,也不能各自为政,它们分别为社会提供着三种相对有别的价值:生活资料、秩序保障和意义支撑,与三种价值相对应的是三种价值原则:效率、正义、自由和幸福。为着能够最大化地创造社会基本价值,遵循社会基本价值原则,人们或自发形成、或由权威者供给、或通过民主讨论给出供人人遵守的游戏规则,包括:习惯、惯例、风俗、禁忌;规章、条例、守则、法律;意识形态。人们通常把游戏规则中人们约定俗成的,关涉自我责任、主体间责任、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通过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部分称为伦理道德。约而言之,除去那些物的要素,社会秩序实质上就是人们的行动结构和观念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有些是被鼓励的,有些是被要求的,有些是被禁止的。它们通常以“应当”的形式被表达出来,形成道德劝谕、戒命、律令,等等。这些以应当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命令,要么是关乎资源与机会之分配的,要么是鼓励、约束人的观念与行为的。
在一个相对稳定且和谐的社会里,通常都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伦理价值体系,它们可以被看作是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这个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有时也被称为“伦理范型”。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有理论的和实践的两种形态:理论形态的整体伦理是思想家构建出来的由基本概念或范畴组成、中介于内在的逻辑关系而成的理论体系;实践形态的整体伦理是人们在长期的学习、工作、交往和生活中形成的观念、规范和行动体系。
理论形态的整体伦理乃是由思想家构造的有关伦理道德的“理念型”。人文思想家和社会科学家都可能拥有自己的“理念型”,但后者的“理念型”通常只是一种概念工具,它基于特定的观点,由杂多的现实里抽离出某些特征,整理成逻辑一致的“思想秩序”,反过来可以作为衡量现实的制度。而自韦伯以来,社会科学家已不满足于对“法则性知识”的建构,还致力于“表意性知识”的追寻,以便对人的行动进行“意义妥当性”的理解和“因果妥当性”的解释。而对伦理学家来说,其“理念型”则明显地拥有“意义妥当性”的理解和“因果妥当性”的解释两个元素,抑或是说事实性陈述和规范性陈述的有机结合。亚里士多德、康德、儒家伦理莫不如此。这些“理念型”的整体伦理具有自身的逻辑一致性,具有自洽性,是自足的、完备的理论体系,它成功地把价值逻辑与事实逻辑结合起来,亦因此,这种自足而完备的整体伦理极具迷惑性,以致很多人把它们当成了道德事实。许多后学,总以为雅典城邦的公民都像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那样,既有理智的德性又具有道德的德性,既有明智和自制,又有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即幸福。也总以为,先民们都像儒家所呈现的那样,志于道、居于德,遵循着三纲五常,通过格物致知的工夫,以推究外物之理,以格心中之欲,通过修身、正心、诚意,以求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介于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与人交止于信,最后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然而事实上,在任何一种场景下都不曾出现与思想家供给的“伦理范型”完全符合的道德景象,出现的只是充满了缺陷、非完满的、未完成的道德事实。理想性是“理念型”整体伦理的根本特征,它部分地指向于道德事实,但更多是面向未来,是关于“应当”的逻辑体系。不过,它们也不完全是空中楼阁式的“理想世界”,也会通过向上和向下的方式发挥它们的效力:批判、规范和导向。向上的方式是将伦理学家的伦理观政治化或制度化;向下的方式是将伦理观日常生活化,变成人们的日常道德意识和道德意义,从而成为道德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伦理乃一种真正的关于实践的学问,是一种教化哲学。作为一种道德事实,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整体伦理,有若干道德核心词、核心命题,它们多半都是从思想家那里转化而来的。
实践形态的整体伦理尽管包含着思想家所言说和倡导的伦理元素,但它毕竟属于大众的道德理性知识和道德生活实践。这种道德理性知识以日常道德语言为表达和交流手段,以基本的道德范畴和命题为内容,以被鼓励的、被要求的和被禁止的命令式为规范形式,以内心道德情感和外在的道德舆论为实现方式。道德生活实践表现为一种可描述、可评价的道德事实。这种道德事实并非人们预先准备好的伦理范型,而是人们在反复进行的生产、交往和生活实践中建构起来的诸种观念、规范和行动,其深厚基础乃是人们的活动结构和关系结构,以及由此构成的利益结构,简称为社会结构。而基于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整体伦理一经生成便又维系着、强化着社会结构。
实践形态的整体伦理作为一种道德事实,乃一复杂系统。从是谁的伦理或道德角度看,就有三种主体:个体、组织和国家。从道德主体看,最为原初的主体乃是个体,至于其他主体如家庭、企业、国家,等等,都是个体的扩展形式和组合形式,把它们视为道德主体乃是由于它们遵循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于是,作为实践形态之整体伦理就集中表现为每个道德主体自身的内在统一性,以及不同道德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而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其伦理道德均涉及两个方面:内在价值和行为正当性。所谓内在价值指的是,把什么视为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即什么是最高的善,其自身就值得追求而不为别物。而行为正当性是指行动主体为着追求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合理性而言。从要求的角度看,内在价值和正当性就是内心声音和他者要求。
对于个体而言,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乃指事实与价值。所谓事实,系指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个体伦理是行动者与行动的统一、德性与规范的统一,以及德性与幸福的统一。所谓价值,系指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个体伦理对个体和社会都是积极向上的,具有不可多得的意义。个体是否具有整体概念的伦理至关重要,由无德之人组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无序的社会,但由有德之人组成的社会也未必就是一个良序的社会。在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德性之美具有优先性。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表现在个体那里应表述为个体的整体德性或整体道德。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内得于己者,道也,使身心互得其益,谓之德性;外得于人者,善也,使众人各得其益,谓之德行。用现代语言来说,个体的整体德性表现为健康人格、心性修为和能力系统。健康人格表现为信、知、情、意。道德信仰或信念,是对最高德性境界的仰慕与确信;道德认知,即健全的道德理性,可称为实践理性,其形式来源于先天的知性范畴,其质料来源于后天的实践活动。实践理性作为一种能力充分体现在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推理和道德选择中。只有对道德事实和道德原则与规范进行确认才能对它们进行善恶判断,继而对可能的道德行动所产生的伦理意义进行逻辑推论,最后解决该与不该做的问题。道德情感乃是一种基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体验而养成的对“先天实践法则”的尊重而对道德行动所采取的心理倾向性。在这个问题上,康德严格区分了绝对命令和相对命令:只为先天法则的和为着法则以外的目的,或可陈述为不求回报和追求回报的。在康德看来,只有单纯为先天法则而选择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否则便没有。这是一种高级的情感,或可称为无情之情。康德这种贬抑伴随经验情感而作出的道德行动之道德价值的观点,让人颇感不解或费解,也为多半世人不能接受。而且康德认为,伴随着同情之心、怜悯之心、愧疚之心的道德行动是容易做出的,反之,单纯为着责任而责任的行为是困难的。在情理相间且多半是情的逻辑优先的伦理环境下,这种观点更不容易被理解和接受。意,可视为意志,也可看作动机。在康德那里,意志概念是其道德哲学中的基础性概念,可分为一般意志和特殊意志,特殊意志便是善良意志。只有动机是善良的,进言之,只为先天法则而作出的行动才是道德的。健康人格乃是信、知、情、意四个层次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层次,个体的整体德性要么有缺陷要么不完整。
个体的心性修为构成个体整体德性中的品质部分。亚里士多德就曾经用品质来定义德性:使行动者生活得好并使其出色地完成其活动的优良品质。他把德性分成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前者因教导而成,后者因习惯而成,因此道德的德性乃是实践问题,是行动者因其行动而成的事情,是在反复进行的活动中形成的良好习惯,继而积累为优良品质。德性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自然。个体只先天具有接受教化从而形成优良品质的潜质,但不先天具有德性本身。性善与性恶之争实质上是从相反的方面承诺了人之接受教化和抗拒教化的倾向性,除去那些其生物基因中先天不具备被教化的倾向的人之外,绝大部分人都同时存在向善与趋恶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是,何种社会设置或何种社会类型使人求真、向善、趋美呢?家庭、学校和社会怎样塑造个体,个体就会怎样构造社会。个体的心性修为构成个体之整体德性的品质基础。
德性本质上是实践问题,人是经常做好事才成为好人的,而不是因为好人才做好事。一个人,无论具有怎样丰富的道德理性知识,也无论具有怎样纯洁的善良意志,若没有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的行动,都是虚无。道德行动乃是信、知、情、意的综合运用,是知与行的有机结合,是在具体的道德语境下,行动者对道德事实的甄别、判断、推理、抉择、行动,是在多种可能性中选定最有价值的那种可能性。
但作为整体概念的伦理绝不仅限于单个个体的整体德性,尽管它是原初的和基本的,更在于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伦理道德状况① 。作为统摄诸多伦理主体之微观整体伦理在内的最高层次的整体伦理,乃指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状况而言。在这个意义上,可能有三种状态:完全无序,已无整体伦理可言,如战争、内乱,德性已完全被权力、武力和暴力所代替;有序但却充满冲突的伦理状况,有整体伦理,但不断冲突、分化、组合;有典型的伦理范型,诸多道德主体间有可公度的核心价值观,此种类型的整体伦理尽管充满理想的成分,但在人类历史上确已出现过。历史可以选择多条路,但历史却只能走一条路。对我们有现实意义的,不是去怀念那久已逝去曾经辉煌的“整体伦理”,因为它们已不可复制,也不会再现,我们也不能迷失于战争与内乱这种摧残人性的状态,因为它不是正常的社会状态,我们应着力的是有序却充满冲突的整体伦理类型,这种类型不仅是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现实,且在较长时期内依然是我们不可逃避的事情。


整体伦理危机之诸种表现

没有无伦理问题的社会,也没有无社会基础的伦理,因为社会以何种方式运行便要求着同时也生成着何种形式的伦理范型,而任何伦理范型也只有植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才有生命力。被麦金太尔视为西方文化中经典伦理范型的希腊雅典伦理,曾一度成为人们赞美、模仿、践行的蓝本,甚至成为不许有任何质疑的艺术品。诚然,希腊雅典为西方后来的发展提供了“希腊精神”:自由、民主、理性、创新,等等。但公元前四五世纪的雅典依然是一个生活空间较小、生产和贸易不甚发达,且战争不断的手工业商业城市。在这样一个合法界定的城邦伦理共同体中,人们是依照熟人社会的方式处理各种关系的,柏拉图倡导的四主德乃是植根于雅典城邦现实土壤之上的。当生产的高度、交往的深度、贸易的广度已远远打破雅典城邦的有限空间时,其伦理范型还会通行有效吗?回答是否定的。随之而来的则是世界范围内的整体伦理变迁,而整体伦理危机正是这种变迁的产物。
任何时代都有不同于其他时代的道德关键词和道德话语,正是这些范畴和话语才使不同时代的人们有了鲜明的伦理特征。我们把道德原则、规范、范畴、话语由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转变称为道德或伦理变迁。广义的伦理变迁指任何一种伦理道德结构的变迁,包括体制内的以及不同体制之间的;而狭义的伦理变迁则指人们在形式与内容上所推动的基础的、根本的、全局的伦理变迁,这便是我们正在集中讨论的整体伦理变迁和整体伦理危机。这种变迁和危机不是局部的、细节的,而是根本的和全局的。依照历史的逻辑,人类总是欲寻相对为好的社会结构、运行模式和更好的生活,但历史总是走着属于它自己的路,美德的丢失与重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关键的问题是,人们是否找到了一个相对为好的结合方式。


1. 现代性的整体图景:整体伦理危机之根源

现代社会之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全面的向外方式。当人类认知和改造自然(人类之外的自然,自然的自然)的能力极为有限的时候,人类便把主要精力投放在了对自身精神世界的改造上,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包括深厚的伦理文化。这些伦理文化大都完整而系统,如雅典城邦伦理、中国儒家伦理。任何整体伦理类型都有明确的伦理原则、系统的道德规范、明晰的范畴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整体伦理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可公度性,是被反复交往的人们所共同确认和确证的,具有普遍有效性。雅典城邦伦理尽管是基于手工业和商业之上的,但在都是有限交往范围内的熟人社会这一点上,与中国儒家伦理则是相同的。在一个以差序格局为基本格调的熟人社会,人们通常是在同质意志支配下,依照情的运行逻辑处理家庭、家族、村社乃至国人和君臣关系的。在这种伦理共同体中,百善德为先。德性具有本体论意义,以德配福,德福相依。人对人的关心胜于对物的兴趣。当利益与德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德性必先之。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结构中,道德的德性优先于理智的德性。在德性的生成方式上,传统社会乃是典型的向内: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自天子以至庶人,皆以修身为本。在这个浓浓的伦理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心灵都是充实的,它深深植根于牢固的人际关系中,而像爱、公正、正义、真理、友爱、友谊这样的最高价值又深深地植根心灵土壤之中。
肇始于15世纪下半夜、成熟于18世纪下半夜的工业社会、市场社会或现代社会,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社会,资本的运行逻辑使得人们在思维方式、伦理观、道德评价、道德体验、道德推理的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社会。毋庸置疑,市场社会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相对富裕的社会,但完全向外的改造方式,人类并没有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而使人的精神世界得到提升,相反,却使心灵无落根之处,全面的拔根状态,使得德性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幸福感指数下降,人们创造了使人幸福的前提却没有创造幸福本身;德性之本体论地位的丧失,使生活失去了德性的根基。我们便把被颠倒了或本末倒置的德性结构称之为整体伦理危机,它既表现于个体的心灵失序之中,又表现于社会伦理的无序之中。

2. 拔根:心灵失序及其伦理后果

任何社会的进步最终都必须转换成人的生活的改善和心智力量的提升。然而市场社会以来,人的心灵似乎日益处于失序状态。广义的心灵与灵魂概念相同,狭义的心灵乃指灵魂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由整体伦理危机这一主题所决定,我们将讨论广义的心灵,即灵魂及其失序问题。① 人的灵魂结构及其构成部分,不因社会结构的不同而不同,但却因不同的社会结构而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在一个反求诸己的伦理环境下,理智的力量远远强于欲望的力量,在道德德性的规约下,欲望的广度、强度和力度,都会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一个反复进行交往甚至重复进行交往的熟人社会,伦理的约束远远强于物质欲望的激发与满足。这是一种悖论:在一个处处充满了伦理约束的社会空间内,个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无疑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但却在种种严厉甚至苛刻的约束下,受到了保护、呵护,类似于吉登斯那样的“本体性安全”萦绕在生活的各个角落。每个个体的灵魂似乎都是安宁的,有根基的,心灵深深扎根于日常交往中和根深蒂固的社会关系中。
市场社会以来,一种全面的向外运动,使得一种全民式的改造自然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它几乎耗费了人的全部精力,在身体之善、外在之善和灵魂之善之间,灵魂之善的修为已经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如何获得稀缺的财富、权力和荣誉。一种浓浓的商业气息侵蚀了人的灵魂,一切植根于心灵之上的价值被连根拔起,德性,一种本体价值也逐渐被手段化、工具化,它愈益承担不起安慰或呵护心灵的重任,人不再顶天立地。当人不再脚踏实地,而是飘摇半空中时,终极价值、终极关怀、终极体验,渐行渐远。人的这样一种处境、一种心境,使得整体伦理的危机从人的心灵深出慢慢扩展开来,随之而来的则是各个细节的危机。
道德叙事的消失是个体之整体伦理危机的第一种表现。道德故事、叙事者和叙事语境是道德叙事的三个要素。没有故事的时代是可悲的,没有道德故事的时代是可怕的。道德故事是那些真实的或虚构的有人物、有情节、有结局的故去的事情。任何一种道德故事都有引人入胜的功效,它通过叙事者或平易、或激动、或愤怒、或惋惜的表情,借助近乎文学或戏剧性的语言,向倾听者表达做事的规则、做人的道理。倾听者在其纯洁的心灵深处被植入善良的种子,一有阳光和水分,善的种子便会发芽、成长。茁壮成长起来的孩童又把同样的道德故事讲给新的孩童们听。而在被讲述的道德故事中,叙事者不只是那些言说者,还包括身边的实践者。长辈们、父辈们,通过他们日常的做人做事,不断供给着新的道德故事。故事的创造者们用无声的语言,向晚辈或弟子讲述着更具感染力的道德故事。随着时光的逝去,故事的现实背景模糊了,但故事的关键情节及其折射出来的道理却始终没有磨掉其熠熠的光辉。而今,没有故事更没有道德故事,有的只是事件或事故。人们不是如何通过做人去做事,更不是通过做事体现做人,相反,人们是为了追求那些外在之善同时也是为了越来越膨胀的物质欲望才考虑到如何做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其成人之前所能接触到的已不再是基于家庭、家族和村社伦理之上的道德教化,而是现代媒体以及现代气息熏染下的表现、张扬、消费、表达、炫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媒体上都看不到、听不到、体会不到道德故事。对榜样的力量不再确信而是怀疑,对道德榜样不是学而时习之,而是嘲笑、讽刺,认为那不是人之灵,而是秀之物。
在一个没有道德故事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人,便没有深刻的道德体验。道德体验是德性的重要元素,它是一种经历,是一种曾经的具有善恶性质的感悟过程。既可以是通过道德故事而完成的想象的感悟过程,也可以是现实的,事后依然历历在目的经历,它会伴随人的一生,在人幼小的心灵深处扎下根,它们成了人们进行道德推理、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反思的关键因素,吾日三省吾身:与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道德体验既是知识、又是情感,更是意志。道德体验本质上是实践的,从反复进行的道德实践中来,又在反复进行的道德实践中实现和升华。而在现代性语境下,自由与民主精神的家庭化,基于差序格局之上的孝慈结构基本被颠覆,人口政策导致大量独生子女产生,他们失去了很多尽孝的语境和机会,内心德性世界的简单化,使他们不能想象和体会父母的艰辛,感恩的意识培养不起来。与道德体验密切相关的便是道德情感问题。一如康德所言,基于情感之上的行动是容易的,而纯粹出于责任的行动才是最为困难的。而在以情为基本运行逻辑的生活共同体中,若是缺失了情感,任何道德行动似乎都是困难的。情感是一个人对外界刺激所产生的肯定、否定的反应,以及对这种反应的体验。而道德情感则是行动者在进行道德评价以及道德选择时所具有的心理倾向性,它表现为意愿和体验两个方面。意愿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力量,它促发着行动者去积极地评价一个道德事实,并表达自己的善恶取向,推动着行动者努力地作出道德选择并付诸实践。体验则是面对他者的道德行为和自己的道德行动所产生的具有善恶性质的经历。当人们对其所遇见的和所经历的道德事实不再有积极的心理倾向性和强烈的意愿时,道德冷漠就会产生。道德冷漠是市场社会一种虽不普遍但却令人担忧的道德现象,它突出表现为对其所视、所听、所经历的道德现象的熟视无睹和毫无兴趣,似乎这些事件与他的利益毫无关系,道德敏感性的降低使得道德的力量不再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在良心而发挥作用,一种没有底线的道德宽容充斥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的德性处于拔根状态。道德冷漠和无原则的道德宽容纵容了大量违法和违背道德规范的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相反,道德榜样非但不被崇敬和效仿,反成被怀疑和讥笑的对象,在道德作秀和道德榜样之间,人们已经模糊了它们的界限。道德作秀是借助道德的假象行逐利之实,作秀者并非真的愿意内得于己、外得于人,而是假借“道德榜样”沽名钓誉,道德欺骗集中表现于政治、经济和娱乐领域。真正的道德榜样乃是那种充满深沉道德感的行动,其内在精神乃是一个诚字,诚者,天也,诚之者,人也。道德榜样之被视为榜样,乃因为行者与视者均有神圣感和崇敬感渗透其中。而在今日的社会生活中,原本真诚的道德榜样却被广大的视者视为假,相反,许多道德作秀却被视者视为真。
德性之本体地位的隐匿甚至消失,使得充满熠熠光辉的德性、德行被功利化、工具化。最为深刻的变化是,德性的工具化发生于道德推理之中。道德推理属于价值推理中的高级部分,原本是有关观念和行动之合于道德规范或有关行为之正当性的判断。道德推理属于日常道德理性知识的范畴,推理者须具备基本的善恶知识,能对道德语境作出正确的甄别,把具有道德性的事实梳理出来,通过可公度的道德范畴,借助人人能够理解的道德语言,对自己或他人之观念和行为之道德性作出或称誉、或谴责的判断。道德推理所陈述的既是一种道德事实,又是判断者之道德立场的表达。道德推理既有科学推理的性质,更具价值推理的特征,是关于“是”的,更是关于“应当”的。在反复进行的生活实践中,道德推理愈来愈被简化为一种范畴、规范和语言的娴熟的综合运用,即道德直觉。健康形态的道德推理乃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的直接前提,其直接目的是称誉、肯定和谴责,亦即扬善抑恶。向他者而作出的道德推理会形成社会舆论,成为监督和批判的道德力量;向自身而作出的道德推理会形成强烈的“内在良心”的声音。故健康形态的道德推理乃以正当性为第一原则。

 ①亚里士多德在《论灵魂》、《大伦理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分别研究过灵魂和心灵问题。依照我的理解,灵魂有两个模型:生长、感情、理智;欲望、情感、理智。前一模型是就一切有生命物而言的:生长和养育为一切生命物所共有;情感则为动物所具有,而理智则为人所特有。后一种模型主要用于分析人的灵魂结构中德性的归属问题,德性属于理智部分。

而在全面朝向外部世界的市场社会,财富的创造与享用已成为第一原则,尽管健康形态的道德推理依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也有其存在方式,但人们愈来愈倾向于把道德推理视为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的一种手段或一个环节。在道德推理基础上作出道德选择不是为着倾听内心的声音和他者的声音,以尽职尽责,而是通过道德行为的方式追求回报。道德似乎已成为资本的一个要素,有人称之为道德资本。在社会学上,道德被视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元素。企业童叟无欺并非是真诚地履行道德责任,而是通过履行道德责任获取更多的收益;道德推理不再是向上的扬善抑恶,而是寻找道德的底线,甚至试图行走在道德的边缘道上。道德推理在价值取向上的这种转变,使得德性愈来愈成为他者的声音,若他者不再向自己表达道德呼声,行动者已很难自愿地、积极地履行诸种义务。曾经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逐渐变成了严于律他、宽以待己。总之,道德拔根现象乃是现代整体伦理之危机最为深刻的方面。

3. 内外冲突的伦理环境

伦理环境是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现实文化环境,是由人们的观念和行动、组织的价值观、制度和行动构成的。它有应然和实然两个向度,而冲突的伦理环境就发生在这两个向度之间。作为应然的伦理环境乃是由人的心灵深处生发出来的道德声音,它以内在的良心和外在的舆论呈现出来,这是人类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宝贵的道德源泉,我们可以称它为丰富的单纯,是不曾泯灭的善良意志。若是没有这个丰富的单纯,那整个人类必将走向毁灭。与这个潜存着的道德声音不同的,是由政治精英集团所明确提出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既可以对广大民众有效,也可以对精英有效。客观地说,在任何一种社会环境下,应然的道德声音都不可能完全变成道德事实,总有反乎道德声音的观念、价值观、制度和行动。而在整体伦理危机的境遇下,应然的道德声音与实然的道德事实之冲突已经达到极为明显的程度。这种冲突突出地表现在两个群体内部的知行不一上。第一,精英集团。就类型说,精英可有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和文化精英,它们虽然都掌握着各自的权威性资源,产生着不同的社会影响,但在道德的意义上,只有政治精英才能垄断制造道德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因为它们掌握着庞大的现代传播体系,它们以口号、语录等形式,动员全体公民,经自身的努力,成为有德之民、有功之人。照理,政治精英集团制定了对所有人都有效的道德意识形态,那其自身理当优先遵守。然而事实上,首先破坏其道德宣言的恰恰是制定者本身。这种知行不一已是很严重、很普遍了,在道德宣言上是先人后己,而在占有和享用上却是先己后人。由此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道德权威的丧失和道德意识形态的失效。一旦政治精英集团失去道德威信,其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受到怀疑,更为严重的是使伦理生态受到严重破坏,上行下效,腐败已渗透到各个行政领域,社会有机体在病态中行进,如不及时根治,必使社会有机体濒于崩溃。政治精英集团若欲卓有成效地治理社会,须先严谨严肃地治理自身。由有德之人构成的政治精英集团不一定把社会治理得好,但由无德之人构成的政治集团一定不能治理好社会,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不是必然关系而是或然关系,两种善之间能否通约,取决于政治精英集团的智慧和德性。① 第二,成人集团。任一社会的人群基本上都是由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人组成。而在德性的教化上通常都是向下的方式。在传统社会,老人群体既是智慧的象征,又是道德的榜样。而在市场社会,社会治理基本上不再依靠经验、故事和叙事,而是靠着理性、科学技术。而在三个人群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掌握且充分运用理性和科学技术方面均弱于中青年人,因此,中青年人通常也就垄断了教化的权力。他们不但通过理性将他们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原则和规范诉诸文字,而且以舆论的形式表达他们的好恶。倘若他们是其所倡导的原则与规范的先行者,那他们一定是知行合一者,从而成为道德榜样。然而,大量数据表明,最容易不守原则和规范的恰恰是成人群体。他们向未成年人提出的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而自己践行的却是最低标准,甚至没有标准。当现代媒体把拥有各种话语权力的成人群体之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公布于众的时候,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不再相信他们的倡导和他们的承诺。当政治精英集团的言行不一与成人人群的知行不一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一种类型化、普遍化的伦理环境也就构成了。这种外在冲突的伦理环境,终将导致三种更为深刻的道德分离:德性与规范的分离、德性与幸福的分离、行动者与行动的分离。
以此观之,当下伦理道德之危机,已不是局部的、个别的、表面的危机,而是作为整体伦理的危机。这种危机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解决危机的根本道路乃在于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行动的重建,而重建的主体依然是权威者集团和成人人群,只有他们成为先觉者同时又是先行者,一种新型的伦理整体才能建设起来。



扎根:重建心灵之序

从复杂性说,整体伦理的重建问题绝非一个人、一个人群、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一个环节的重建,而是一种新型的伦理范型的建设。人类构造了怎样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转方式也就构造了怎样的伦理范型。但伦理范型只是世界之序,它必须植根于人的心灵之上,只有建立起与市场社会相匹配的心灵之序,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伦理范型才能被构造出来。那么在重建整体伦理的道路上,何种环节在逻辑上优先呢?毫无疑问,任何时候,导致社会结构变迁的一定是人的因素,但绝不是所有人的因素,而是那些引领社会前行和后来掌握社会权威资源的人的因素,因此只有他们拥有德性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优良品质,一种积极向上的整体伦理才能被构造出来。但我们不能优先讨论他们的德性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是要预先讨论人们面临着怎样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对人们意味着什么。心灵之序是构造新型整体伦理的逻辑起点,社会结构则是构造整体伦理的现实起点。


1. 从共同体到社会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严格区分了共同体与社会的边界,涂尔干和黑格尔也都严格地分别了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而这些同样的理论为何没有在中国的学术界出现,原因只有一个,我们尚未进入成熟的家庭与社会二分的社会状态。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论,使得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没有了分别。家庭、家族、村社等诸多共同体伦理成功地被放大到了社会乃至国家。以儒家伦理为基本色调的传统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由差序格局构成的等级社会,它靠着理论上的自信和制度上的安排,从根本上保证了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的内在统一。理论上的自信充分表现在儒家经典《大学》中。“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朱熹说,此三者乃《大学》之纲领。“明明德”为根本途径,“亲民”为直接目标,“止于至善”为终极目的。而“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必要解决八个条目的关系:平天下、治国、齐家、修身、正心、诚意、致知、格物。而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通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自为,以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家与国的同构化,使得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具有了逻辑上必然性,此所谓:“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朱熹还为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统一提供了认识论上的证明:“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格物,此谓知之至也。”① 格物之“物”既指自然之物,也指人伦之事,一旦体认到事物之理便可通行天下。在儒家那里,由个体善推论出城邦善也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应然的伦理命题,它同时也是一个实践命题: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伦理共同体是中国传统社会赖以存续的基石,而家族、村社和社会则是它的扩展形式。只有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没有界分的境域下,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在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贯通才有可能。

而在一个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支配的市场社会,社会结构被明确分型:家庭—社会—国家。依照滕尼斯的观点,我们把血缘、地缘、友爱、宗教和思想这类的结合形式称为共同体,而把其他社会组织称为社会,而共同体与社会是依照不同的伦理范型来组成和运转的。共同体之伦理基础至少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其一,实践理性① 。事实上,人们在处理共同体之各种利害关系时,依然充分且公开运用理性,只是这种运用充满了浓浓之情:爱情、亲情、友情、乡情。中国人在处理私人关系时,情与理的逻辑是处理得很艺术的,尽管也处处遇到德性与德行不相一致的时候和地方,但能够自如地运用仁、义、礼、智、信,恭、宽、信、敏、惠,孝、慈、敬等等道德范畴,将情融于理中,将理贯于情中。其二,意志。涂尔干声言,人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运用的是共同意志(同质意志),而在处理社会关系时运用的是选择意志(异质意志)。德性是基于差别、矛盾和冲突而达于和谐的优良品质和行动,基于情的运行逻辑之上的意志乃是求同的同质意志,因为有共同的生活基础、文化环境和生活体验,使得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人们很容易求同存异。其三,道德成本。在一个由反复交往而构成的私人生活空间,人们修得德性并践行德性,不仅仅是维持共同体秩序之所需,更在于通过可预期的他者行为而获得倍增的回报:安全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唯其如此,共同体成员才会或自觉自愿、或不得已而为之,高昂的道德成本使得共同体成员不愿也不敢冒不仁不义之名。与共同体不同,社会是依照另类的伦理范型进行运转的。与传统社会不同,在市场社会里,人们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出于自身的意愿和社会的选择,成年人被分配在不同的社会领域,通过劳动或工作获得收入,借以维持生活。这是由相似甚或相同需求和动机的个体构成的职业领域,其间充满了利益分割。我们把充满了利益创造和利益分割的社会结合体称为社会组织。其中最有竞争力的乃是竞争—营利性组织,即企业。企业是拥有资本且通过运行资本获取最大化收益的组织。西方的企业同市场社会同样长久,在几百年的艰难历练中,形成了成熟的企业伦理。这种企业伦理不仅有可反复践行的范本,且有成熟而完整的理论。比较之下,一如中国的企业那样,中国的企业伦理也就仅有三四十年的实践历程,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伦理气质还远未形成。在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整体伦理之危机,既有传统伦理的丢失,又有新型伦理的缺失。中国企业伦理的缺失不仅仅表现在企业内部的公平分配和文化环境上,更表现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上。除了各种与利益交割相关的社会组织外,尚有广阔的社会空间,这便是日常生活形态的公共领域。这是一个基于个人日常生活意愿而发生的或熟人或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他通常不是为着他者,而是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才出现于公共生活领域,或使用公共设施,或占用公共空间,或获取可交换的物品。当若干相似或相同的需求者同时出现在公共生活空间时,如何遵守公共秩序、具有公共德性,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尽管人类从不缺少生活形态的公共领域,但市场社会条件下的公共生活,才具备了完整的形态,公民伦理也才发达。康德以哲学的形态表达了公民伦理的完整性。而对我们这个后发国家而言,既无康德式的实践理性批判又无成熟的公民伦理的实践形态。

依照黑格尔的观点,只有在国家里,人的理性才有了最成熟和最高形态。国家既是政治组织又是伦理组织,是在合法界定的社会空间内,每个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并履行政治义务的社会结构。然而,只有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对分离的社会条件下,国家才会成为每个公民之理性最为成熟的社会组织,而只有有理性的公民,尤其是拥有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精英集团拥有公共理性,合法而合理的国家才能被建构出来,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公民才能充分且公开运用公共理性表达对国家的个人意志。反之,国家也只有把民众的共同的声音以历史必然性的形式表达出来并实现出来的时候,国家才被证明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而对我们而言,似乎还在建设国家理性和公民公共理性的路上。



2. 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


共同体与社会构建及其伦理基础建设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学只关注社会结构研究,而伦理学只着眼道德建设,相关学科的分离甚或学科成见,使得整体伦理研究始终处在无人问津的境地。在研究整体伦理问题上,即便在伦理学视界内,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的研究也是分离的。比德性之美和城邦之善更基础的概念乃是道德事实。从内部构成上,道德事实由人性事实和社会事实构成。人性事实解决的是德性是否可教的问题,社会事实回答的是社会伦理如何可能的问题。前者称之为扎根,后者称之为回归。只研究人性事实而忽视社会事实,便不能回归;只描述社会事实而忽视人性本体,便不能彻底。人的心灵宛如一块纯净的土地,从不缺少供给植物生长的养分。然而,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人的德性和德行怎会有如此之大的分别呢?原因只能是,在心灵土地上种植什么和怎么种植。“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于自然的。”①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只是一种可能的存在物,比如德性就是一种可能性。自然赋予了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但这种能力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直接地成为德性,它必须通过人的良好的习惯才能养成和完善,故曰德性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人的良好的习惯也就是人的好的行动,它养成和完善了人的德性能力,这种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反复去做它要求做的事情,我们才获得了它。一如我们只有经常做好事我们才能被称为好人那样,而不是我们先天就是好人。那么是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使更多的人通过做好事而成为好人呢?进言之,在现代性语境下,如何完成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从私人美德到公民伦理的飞跃呢?

(1)官员的德性与德行

第一,理论上的困境。人们总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当一个人充当一般人和公民时会拥有善德和公民的品德,而一旦成为政权的拥有者和使用者的时候,这些善德和品德就丢失了呢?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说,这些人原本就没有善德和品德。这是一种失之偏颇的判断。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只有具有接受德性的潜能,而无先天的德性,只是由于经常做好事、善事,他才成为好人。而促使他经常做好事和好人的关键因素是环境,包括日常生活环境和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充当政治家和执政者所需要的实践智慧远比当一个普通人和公民所需要的为多。一个普通人和公民所处理的实践事务通常有三个事项:与自己的欲望有关;与自己出于意愿的选择有关,因自己的行动而成的事物是出于意愿和选择的,因而是可实践的;与既定的机会和财富的分配有关。面对这些机会或财富,行动者既可以占有也可以让渡。占有要符合正当性原则,而让渡则是可嘉奖的,因而是合于最好的德性的实现活动。无论是在私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普通人或公民可以占有和让渡的机会或财富通常是可以确定其归属的那些。当一个人毫无缘由地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且可以确定其归属的机会或财富时,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因为这种占有的行为是公开的、可直接确定其性质的。因此,利己的动机及其行为就会被限制在确定的范围内,当下性和直观性是普通人或公民之行动的突出特点。而政治活动和行政行为尽管其所指向的是有关公民之根本利益的分配问题,但这种根本利益在确定其归属之前往往是无人称的,或泛主体的。当执政者借助政治活动(立宪立法活动)和行政行为(通过行使行政职权分配公共物品)对公共利益进行分配时,其当下性和公开性继而其被监督性也就往往弱于普通人和公民的行为,其利用政治和行政这种力量占有无人称或泛主体的利益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尽管我们希望、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清正廉洁的执政者,但我们无法保证每个执政者都是具有政德的人。

公共政策决策者的自利性偏好有滥用公共权力的可能。经济人假设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哲学前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受到来自经济学内部的质疑和伦理学的批判,但它依然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的逻辑前提。效用价值、边际效用、理性经济人、机会成本、帕累托效率、自由选择、需求排序、自由放任等等已经成为了西方主流形态经济学的关键词。“在微观经济分析中,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和所要建立的模型的不同需要,假设条件存在着差异。但是,在众多的假设条件中,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第一,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这个条件假设也被称作为‘经济人’的假设条件。‘经济人’被视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抽象,其本性被假设为是利己的。‘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第二,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这一假设条件的主要含义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即买者和卖者)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或经济变量)具有完全的信息。”① 经济学假设对政治伦理的启发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存有以权谋私的伦理动机。倘若体制为这种以权谋私提供制度保障,那么他们会在体制的范围内谋得私利;倘若体制设定了某种制约,他们就会在体制内做体制外的事情;倘若没有惩罚机制,这种破坏体制的以权谋私行为就会大量或长期存在。总之,如果没有体制上的限制,指望一个清正廉洁的官吏就只有靠他们的德性修为了。然而这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心理企盼,只有相信任何人都有利己的动机才有可能制定防范利己行为的规范,反之,相信官吏都是以民为本的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就不会有健全的规范体系。

第二,实践上的难题。理论上,在规范、德性与行动之间,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实践上,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却变成了问题。一个经常性的误区在于,人们把理论推理等同于实践推理。当人们站在普通人或公民的立场上看待和对待执政者的行动时,总是把理论上的推理当成执政者的实践推理。在普通人和公民看来,一个执政者知道该怎么做,且有足够的能力这样做,那他一定会按照人们所期盼的逻辑去做。然而事实上,一些执政者恰恰没有这样做。何以如此呢?原因在于,普通人和公民在进行理论推理时,通常是把执政者通过政治活动和行政行为为己谋得私利的动机排除在外了,同时也把利己行动的可能性空间(体制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缺失)排除在外了。在理论上向着有利于普通人和公民进行推理和在实践上向着有利于执政者进行推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这就是问题的根本。康德的主体论的道德哲学把道德可能性的全部基础立于行动者的自律之上,从而保证了行动的必然性。责任是出于对先天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而行动者的善良意志和实践理性保证了这种必然性。看上去,这是一个最为可靠的承诺,然而事实上却是一个最为脆弱的承诺。关键在于一个“心”字。在政治精英集团内部,若一个人不能正其心、诚其意,格物致知① ,尚不足以腐蚀政治伦理体系,若集体性地不能正其心、诚其意,格物致知,其结果便可想而知了。集体性的心术不正,政治大厦的崩塌乃早晚之事。此乃孔子所言:“攻乎异端,斯害也已!”

第三,现实的道路:个体德性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伦理学更适合于个体基于意愿之上的实践目的的选择,但把德性与善良意志运用于集体行动的时候,境况会是怎样呢?我们并不排除拥有和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拥有德性和善良意志,但我们根本无法保证由这些个人所组成的集团也拥有德性,从而作出正确决策,并在理性上是反思的,能够对他们的行动提供出正当性基础的说明来。个体的实践理性可以帮助个体作出正确的选择,由个体组成的权力集团也同样拥有实践理性吗?即便拥有,它能够作出正当选择吗?在当下,不是伦理学该不该研究政治伦理,而是政治伦理如何进入伦理学的问题。个体与集体依据实践理性所处理的是完全不同的事务:个体处理的是如何获得使人幸福的条件从而真正获得幸福的问题;集体所处理的是作为生活之基础的权力、地位、身份、荣誉、财富问题,是如何分割和分配财富,这种分割和分配与幸福无必然关联。于是,在伦理学的视野内,权力集团之采取集体行动的逻辑在哪里呢?黑格尔说:“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② 那么如何保证权力集团知道国家的伦理精神并把这种精神实现出来呢?

在实现由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的道路上,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正义制度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是民主社会的价值诉求,尽管传统社会也普遍存在集体行动和共同的善,但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共同的善通常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无紧密关系。当人们普遍地以公民身份参与集体行动、创造共同的善并分享共同的善的时候,就会要求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知识与德性,这就是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在真正的公民社会,每个个人、家庭、社团以及政府作为合理的、理性的行为体,都有明确表达其意愿、计划以及相应地作出决策的机会和方式,这是一种知识、品德,也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知识和道德权力,扎根于人类成员的能力之中。”① 公共理性既是公民社会的内容之一,也是它的重要特征:是公民,亦即那些分享平等公民权地位的人的理性,进言之,是一个人以公民身份分享公民权时所要求的理性(知识、品德和能力);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共同的善: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要求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以及他们所服务的目的和目标。公共理性所指向的对象与所有公民有关,在三个方面体现着公共性:“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的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因为它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概念所赋予的理想和原则,并且对于那种以此为基础的观点持开放态度。”② 当公民拥有并运用公共理性时,其行动逻辑是:出于个人权利要求但不止于这种权利,而是追求共同的善;面对共同的分享应遵守共同的价值原则。公共理性不应只为公民所有,执政者更应当有超出公民水平之上的公共理性能力和公共精神。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是执政者不同于其作为普通人和公民所应具备的品德,它们会在三个关键的方面发挥作用。其一,作为执政者之人格结构的重要元素,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会把利己打算排除在政治活动和行政行为之外,而把提供最大的公共的善或共同的善作为根本目标;其二,在由执政者构成的精英集团进行立法和决策时纠正那些利己行为;其三,在决策或分配公共资源时,能够将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转变成可实践的伦理艺术,即进行公共善的排序,是考虑少数精英者的需求,还是顾及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分配公共善的问题上显得尤为重要。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在治理社会时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它们以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在康德看来,只有自律的行动才有道德必然性。

然而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不但不能始终如一地将私人打算置于公共的善之下,而且极有可能把利己动机置于公共的善之上,因此康德所承诺的道德必然性就不可能是必然的,只是可能的。由此决定,针对执政者之利己动机而设计的他律就会必然存在,这就是制度和社会舆论。在制度安排的具体策略上,一种体现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的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应保证它的普遍有效性,对任何一个执政者都是有效的。面对制度的不严密性,应有防御性制度安排:在一个人口群体P中,当其成员在反复出现的情境T下,作为行为人常规性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制度:(1)每个人都遵同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遵同R;并且(3)如果T是一个协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致遵同R是一个协调均衡,于是在其他人都遵同R时,每个人都愿意遵同R;或者(4)如果一个人偏离了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T中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行为人来说都要比R相对应的得益低。这是有关道德成本的核心问题。执政者之利己动机及其行动的道德成本大于其所得,利己行动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出现有令不行、违令不罚的后果。德性无规范则罔,规范无德性则空。针对这种情形,是否有一种普遍公众力量以及这种力量能否发挥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在现代社会,谁不重视社会舆论的力量谁就不可能有效地治理社会。公众的质疑能力、参与能力、公共理性以及公共精神是形成正确公共舆论的伦理基础。

无论对执政者还是对一般公民来说,实现城邦之善所需要的伦理基础都不同于在与政治无关或无直接联系的领域所要求的德性。这种德性只有在反复进行的公共生活的实践中才能形成。转型中国会在伟大的改革实践中形成这种德性并践行这种德性。

(2)成人的责任

在重建伦理的道路上,除了政治精英集团的政治伦理之外,成人群体的德性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成人不止是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也指德性的完善。成人能否拥有完善的德性并努力践行之,直接相关于整体伦理的水平。第一,先觉者、自觉者、教化者。相对未成年人而言,成人理应成为先觉者、自觉者、教化者。而若如此,成人须对德性与责任有类型学上的认知。由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所决定,现代性语境下的德性和责任也被领域化:私人领域、市民社会和国家。因三种领域中的利益构成方式和分割方式有着极大的不同,其伦理基础也必然有别。成人必须在反复进行的生产、交往和生活实践中,分别出不同的德性要求和责任类型。私人生活中,情与理的结合是德性的构成方式;在市民社会,共创利益和分割利益是核心内容,平等与竞争是德性的基本形式,功利主义既是行为准则又是评价标准;在国家中,公民要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公共意志,正义是德性的基本法则。而无论是情与理、功利主义还是正义原则,都是保证社会良序运转的基本准则,乃是底线伦理,是决定命令,是每个成人能够做到也必须做到的。

(3)伦理与道德:为善的境界

无论是对政治精英集团还是成人群体来说,都存在为善的层次性问题。借助于词源学研究我们发现,伦理与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指一种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说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然而我们为何不把伦理与道德合并成一个概念呢?这表明伦理与道德还是有区别的。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日常观念中,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常常是不加分别的。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造成了两个后果:其一,在理论上,不宜把不同层次的伦理要求区分开来,因此,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和鼓励人们做到的标准被模糊了。如果把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当成人们应该做到的要求加以提及,就会降低人们的做人和做事标准,从而损害公平原则,造成利益损失;如果把鼓励人们做到的当成人们必须做到的,就会出现资源的浪费,而无法实现效率,或资源利用最大化,进一步地还可能使人们的伦理教化出现宏大叙事的结果。如果我们用“道德”一词划分人的行为,可把人的行为按照道德价值分成“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从性质上看,“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属于一类,而“不道德行为”则属于另一类,前一类是对别人至少无害的行为,而后一类则属于损害类的行为。

我们以“非道德行为”为界限把行为分成两大类:有利的和不利的。“非道德行为”是指一种既不伤害也不有益的状态,这样一种状态是一种公平,它所描述的是,在制度安排或共同商讨的情境下,若干组织或个人面对一组或数组公共资源而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额,这些公共资源具有排他性,一人获得其他人便无法获得。这是一种资格、机会、权利平等的情况。作为人的行为中的一种常态,保证了日常生活的基本秩序,它所体现的是人们在尊重而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其基本行为原则是公平、平等,既不存在让与、给予、牺牲,也不存在伤害,因此是一种伦理状态。伦理是政府、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他人利益有关的活动的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称之为“伦理底线”。

以“伦理底线”为界,向上就是“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与“伦理底线”不同,它包含着“让与”、“给予”甚至“牺牲”的成分,是行为者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机会、资源免费地给予别人的行为,或者自愿帮助别人的行为。被帮助者通常是那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较之强势者他们更少机会和权利。然而从作为“伦理底线”的伦理标准看,帮助者并无必须的理由去救助弱势者,他们通常是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机会和资源而帮助他人。这是一种值得钦佩的高尚的行为,是超出功利打算的关怀、让渡和牺牲,是爱的一种特定的实现方式,因为它不是出于义务,而是出于爱,一种超出血缘之上的无私的爱,是值得嘉奖的行为,体现的是人性中最为光辉的那一面。但这样一种行为绝不是一种普遍化的行为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所有的人于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简言之,它不是普遍化的行为方式,它是一种相对的道德命令,是鼓励人们做到的,而不是必须做到的行为。能够做到并不意味着必须做到;应该做到也不是能够做到。而作为“伦理底线”的伦理要求则是一种必然的要求,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作为一种不伤害原则,是任何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都能够做到的。因此,比较而言,“道德行为”要比“非道德行为”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其一,尽管“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所处理的事项通常都是稀缺性资源的分配问题,但“道德行为”分配稀缺性资源的方式却是一种让与、让渡甚至牺牲,是一种典型不利己而利他的行为,“非道德行为”分配资源的方式是一种在不伤害前提下的自利行为,追求的是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这就从动机上把“非道德行为”与“道德行为”区别开来。“道德行为”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受救助者获得收益,或者是机会,或者是资源,利他性是“道德行为”的根本性质。因此,做出道德行为要比做出非道德行为来得困难,其最大困难是抑制来自自身的利己的冲动,更为困难的是要将善事作为愉悦的事情加以操持。

“不道德行为”是作为“伦理底线”的伦理标准的向下的行为方式,其损害的性质是明显的,是一种典型的损人而利己的行为,它所直接损害的伦理原则是不伤害原则。低于不伤害原则的不道德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个人那里,也可能发生在组织和政府那里。但我们却不能用“道德”去描述组织和政府的行为,而只能用“伦理”去概括和分析组织和政府的行为。其理由在于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

“道德”主要用于描述个体的心性修养及其行为方式,其内部形式就是德性,其外部形式就是品质。“内得于己,外得于人”是也。内得于己,使身心互得其益;外得于人,使众人各得其益。进言之,道德具有人格性的含义,是个人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德性和品质,是其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是集知、情、意于一体的人格结构。“伦理”概念也可以描述个人的行为,但不如道德那样准确和接近真实状态。比较而言,伦理概念多半描述组织和政府的政策、制度和管理行为,它们是非人格化的集体,不具有类似于个体那样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相应地,也就没有理智感和道德感这样的情感体验及其成熟形式。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通常把组织和政府的因政策、制度和管理所引发的利益问题称为企业伦理、管理伦理,而不称为企业道德和管理道德。倡导道德、坚守伦理、惩戒不道德。

以此观之,整体伦理之建设,就不仅仅是领域伦理的建构,还有层次的要求。效率、公平、正义只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则,这是伦理的层次,它们是被认同和确认的,是被要求的;而让度、给予甚或牺牲乃是高尚的行为,是被赞赏和敬佩的,它们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只有当伦理与道德的要求基本得到实现时,德性与规范、德性与幸福、行动者与行动的统一才会实现。这既是历史的使命,也是人性的要求。


(原载《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5、6期)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版,第36页。

 ①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2—23页。

 ①“格物”之“格”,乃一动词,具有向外与向内两个向度。向外的向度乃指“推究”,推究事物之理、人伦之道,以达至“知”;向内的向度则指抑制、疏通,“格”心中之欲。如不能抑制、疏通心中之欲,即便推究人伦之理,也未必达至“至善”。故只有“格”去心中之欲方能“至智”。一知为半解,一智方能全解,全智才是实践智慧。


 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3页。


 ①[美]罗尔斯:《公共理性的观念》,见詹姆斯•博曼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