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劳动的伦理价值决定于劳动乃人类本质的对象化,劳动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借助于劳动人类创造了一个属人的世界。作为对象性的属人世界,它既证明又映现了人的本质力量;作为一个价值世界,它又为人的生活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价值物。简约地说,人既在劳动过程中又在劳动产品中,更在享用劳动成果时感到欣慰和乐趣,因为劳动是使人成为人的根本过程,因此,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是无须证明的事实。作为现象本身,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虽属先行给予的事情,但劳动产品的享用者甚至劳动者本身并不必然地承认或对待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先行给予。根本原因在于,劳动不再是伦理事实,而是变成了经济事实或政治现象。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隐匿与消解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劳动者边缘化;后果主义的经济观点;崇高的丧失。让劳动回归伦理世界,既是政治任务,又是人的使命。
在事实与应当之间:确证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① 的两种方式
事实逻辑与价值逻辑既是人们需要确证的事实,又是人们把握现实世界的两种方式,前者言说的是世界是否真的如此,后者表达的是世界应当怎样。以此方式思考劳动便有了现象学和伦理学两种学科视野:劳动的伦理本体地位是一种事实;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是一种应当。对自然界而言,事实的逻辑是指那些不因我们而成的事物,对于这些事物我们无力改变它;价值的逻辑是因我们而成的事物,这些事物对我们来说,是可实现的,可实践的。不因我们而成的事物表现为自然规律,因我们的实践而成的事物表现为道德规律。只有遵循道德规律而采取的行动才可以称得上是自足的、完满的行动,才可以是主体性的行为。照此推论,劳动无疑是自足的、完满的因而是主体性的行动,因而符合价值逻辑。即是说,劳动是以追求善为目的的活动。② 但是,当我们把应当的视野考虑进去的时候,在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上就被分化为两个价值问题:对整个人类而言,劳动意味着什么;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意味着什么。毫无疑问,对人类而言,劳动之伦理本体的确证是毋庸置疑的,劳动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劳动产品作为外在的善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资料,善优先于应当,甚至可以说,正当还没有作为问题而出现。没有了劳动人类便没有了自身,人类是通过创造对象世界而创造人类自身的。对劳动者而言,尽管通过劳动追求外在的善是根本目的,也是无须确证的事实,然而劳动者并不必然地平等地享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并在劳动过程中确证自己和反观自己,尤其是当劳动产品不归自己所有反而制约自己的时候,一种异化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了事实,因此,正当优先于善。于是考察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就有了现象学的视野和伦理学的立场,前者以直观事物自身的姿态呈现劳动的伦理意涵,后者则以对劳动者而言的正当性要求考察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具体内涵。
两种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
③同上,第104—105页。
“资本主义① 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② 劳动及其产品采取商品这种形式,必然产生如下情况:其一,交换关系使得蕴藏在劳动及其产品中的社会元素和精神元素被隐匿或丢失。商品原本就是产品,是人通过劳动获得的创造物,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产品必须采取商品形式,也就是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能够满足人们具体需要的有用性,不排除商品也具有审美价值或精神价值,但蕴含在劳动及其产品中的劳动者的本质力量、心智力量、尊严、反观、印证是不能作为使用价值进行交换的,因为它们只对劳动者有效而对购买者无效。其二,劳动被还原为可计算、可比较的物的要素。作为具体劳动,其物的要素表现为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其物的要素表现为劳动时间。而尊严、反观、印证、因对象性关系而产生的快乐是不能计算的,不可比较的,也无须计算和比较。其三,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作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乃是一把无情的尺子,这把尺子既作为根据又作为标准,它把原本不能公度的劳动及其产品变成了可公度的对象,它把多样性变成了统一性。其四,等价交换原则,使得劳动产品的购买者和享用者无法形成感恩之情,因为那是我用等价的货币换来的。基于上述事实,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现象也就产生了:以“出卖”劳动力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大军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也得不到相应的机会与财富。除了些许可怜、同情之外并无真诚的感恩。相反,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则是:通过占有资本和运用资本仅在流通领域实现增殖。拿钱去直接赚钱,在古希腊和中世纪是不道德的,是受到谴责的,而今却变成了被鼓励的事情。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消解同现代社会的无意义感一起,造成了问题社会。
让劳动回归伦理世界
在事实与应当之间:确证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① 的两种方式
事实逻辑与价值逻辑既是人们需要确证的事实,又是人们把握现实世界的两种方式,前者言说的是世界是否真的如此,后者表达的是世界应当怎样。以此方式思考劳动便有了现象学和伦理学两种学科视野:劳动的伦理本体地位是一种事实;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是一种应当。对自然界而言,事实的逻辑是指那些不因我们而成的事物,对于这些事物我们无力改变它;价值的逻辑是因我们而成的事物,这些事物对我们来说,是可实现的,可实践的。不因我们而成的事物表现为自然规律,因我们的实践而成的事物表现为道德规律。只有遵循道德规律而采取的行动才可以称得上是自足的、完满的行动,才可以是主体性的行为。照此推论,劳动无疑是自足的、完满的因而是主体性的行动,因而符合价值逻辑。即是说,劳动是以追求善为目的的活动。② 但是,当我们把应当的视野考虑进去的时候,在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上就被分化为两个价值问题:对整个人类而言,劳动意味着什么;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意味着什么。毫无疑问,对人类而言,劳动之伦理本体的确证是毋庸置疑的,劳动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劳动产品作为外在的善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资料,善优先于应当,甚至可以说,正当还没有作为问题而出现。没有了劳动人类便没有了自身,人类是通过创造对象世界而创造人类自身的。对劳动者而言,尽管通过劳动追求外在的善是根本目的,也是无须确证的事实,然而劳动者并不必然地平等地享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并在劳动过程中确证自己和反观自己,尤其是当劳动产品不归自己所有反而制约自己的时候,一种异化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了事实,因此,正当优先于善。于是考察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就有了现象学的视野和伦理学的立场,前者以直观事物自身的姿态呈现劳动的伦理意涵,后者则以对劳动者而言的正当性要求考察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具体内涵。
①“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这一称谓所意欲表达的,是劳动的善的意涵问题。劳动既有过程的善又有结果的善。作为过程的善体现的是人的本质力量,是人这个类的德性,其本身就是目的,劳动本身就具有乐趣;作为结果的善,劳动具有经济价值,体现的是工具价值。劳动作为过程之善和结果之善这种结构价值结构,本身就隐含着被分离的可能性,但劳动的伦理价值永远是基础性的,是人之成为人的根本。但劳动的这种伦理本体地位却并不时时处处地得到确认,它既可以彰显于外,也可以遮蔽于内。当劳动的伦理本体地位被劳动的经济价值或工具价值所遮蔽的时候,人的生活便处于拔根或无根状态。
②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善主要有身体的善、外在的善和灵魂的善三种,劳动作为创制性的技艺活动,主要以追求外在的善为目的。
现象学考察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只有于观念与实践上对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进行先行给予,正当性问题才会被提出来,对劳动进行正当性确认才有根据和标准。现象学考察是这样一种致思类型,它暂时去掉了有关劳动的各种各样的繁茂芜杂的假象,直击劳动的伦理性或伦理价值本身,借以见出其伦理本体的真正意涵。
作为人类之伦理品质的劳动。在古希腊哲学中,德性这一范畴用来泛指包括人在内的所有事物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优良品质,理性是人类品质的重要元素之一。自制、节制、明智、正义、智慧,等等,都与理性有关。亚里士多德把理性分成理论理性、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劳动作为一种创制活动,充分运用了理论理性(科学)、创制理性(技艺与智慧)和实践理性(明智)。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只是具有接受各种品质的潜质,而各种品质则是在反复的行动中获得的。人的理性也如此,人并不先天具有各种理性,而是在反复进行的劳动中才获得了理性。
劳动作为人类利用工具改造劳动对象以追求外在善(劳动产品)的活动,其过程便体现着它的伦理性,即类的品德、类的价值。(1)受动性与能动性。人的受动性决定于人是非自足性、非完满性、有限理性存在物这一点,人是依赖对象而依靠自身的存在物。于人而言的自然优先性决定了人是受动的即被决定的存在物① 。然而人又是起于受动而不止于受动且达于能动的存在物。使人具有能动性的根据在于,人在反复进行的劳动中形成了意识并使意识臻于完善。意识的形成、完善与运用,使受动变成一种动力,他把解除受动变成劳动的目的,通过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解除受动,满足需要,获得快乐与幸福。(2)意识、自觉与自由。意识是自觉的基础,自觉是自由的前提。借助于意识,人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① 所谓劳动中的自觉是指劳动者借助意识这种能力将劳动的结果在劳动之前于头脑中预先给予,② 并把它确立为目的与目标,以使他的劳动朝着这个目标进行。劳动中的自觉除了确立目的与目标之外,还得懂得对象世界的规律,合目的性必须立于合规律性之上,并懂得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通过合规律性而达于两种尺度的完美结合,这便是劳动中的自由。于是,在劳动中,一旦意识、自觉和自由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连续的运动时,人的类的特性就被充分地表现和实现出来。劳动作为人的生命的主要呈现方式,体现了自由而自觉的特性。“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③ 动物也进行生产,但它的生产是直接的,与它们的需要是直接同一的,因而是片面的生产。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他只有生产整个对象世界才会生产其自身。动物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而且可以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既可以用于自己需要的满足,也可以用来满足他人的需要。而就整个生产或劳动的性质说,生产者充分运用他们的智慧、理智和明智,既自明自身之需要的规律,又能把握客体的规律,并在生产过程中将主客体的规律结合起来,实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① (3)对象化、对象性、反观、证明与肯定。人是一对象性存在物,而一切有生命的存在物都是对象性存在物,即都得借助对象而使自己生存或生活下去。但人之外的其他一切生命存在物的对象性是既成的,是由对象世界预先给定的,它们只能通过改变自身以适应外界。而人的对象性则是生成的,是由人自己创造的。创造对象性关系的本体便是人的劳动,劳动作为一种生成性的活动,实质上是一对象化过程。对象化是人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的过程。“外化”、“对象化”指的都是把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结合起来以追求价值世界的过程。而对象性则是对象化的一个直接后果,也是对象化的根本特征。由于人类在永不停息地进行劳动,并不断转换劳动的方式,因而人的对象化和对象性都是流动的。流动的对象化与对象性给人带来了什么呢?它所带来的是不断的反观与证明,反观与证明就是一种肯定。肯定是对一种价值关系的确证,流动的对象化和对象性所确证的是:劳动过程及其产品乃劳动者心智力量的对象化。人们对劳动者之心智力量的确证是双重的,一种是自我确证,另一种是他者确证。劳动者之心智力量的自我确证方式所描述的是,劳动者在面对自己的产品时反观、映现自己,从对产品的欣赏和享用中体会自己的本质力量,通过自我认同达到自我满足。“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② 但劳动从来就不是单个人的事情,而是类的事情。劳动者的产品并不总是归自己享用,而要离开劳动者而走向他者。在市场社会,劳动产品走向他者已经经常化和普遍化。这是一种社会化的劳动者之心智力量的确证方式,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确证方式。关于这种确证方式的真正伦理意涵,马克思曾非常精辟地指出:“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① 于是,作为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就在自我确证和他者确证中得以表现和实现。
劳动,作为人的本体性的活动,除了于过程中通过对象性关系呈现它的伦理价值之外,还在劳动结果即劳动产品中实现它的伦理性。劳动过程固然可以体现人的类特性,即自由自觉特性,这是劳动所蕴涵的高一级的伦理之美,但人毕竟是被自然所规定了的存在物,充满着不足和匮乏,蕴藏着释放与表达,因而是需要着的存在物。既是如此,人类就一刻也不能停止劳动,也不能停留于对劳动之过程的伦理之美的欣赏中,而要获得具有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劳动产品,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以此来看,劳动作为人类不可逃避的事情,不仅仅是人类向自己提出的伦理要求,也是社会向每个人提出的伦理任务。借助劳动产品,劳动者通过满足他人需要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为自己而劳动是劳动者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完全责任,不劳动者不得食,一个不劳而获的人是要受到伦理谴责的。
劳动者之劳动地位的确证以及劳动产品分配的正当性。现象学考察的是劳动之伦理价值的原始发生问题,其间并不涉及劳动者之社会地位的确证以及劳动产品分配的正当性问题,这是伦理学的任务。人们为什么必须劳动同劳动者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属于两个尽管密切联系但却不同的题材,前者是现象学的对象,后者是伦理学的任务。
无论劳动者地位如何,劳动产品如何分配,都不能从根本上取消劳动的必然性,因为没有了劳动,人类也就不复存在了。惟其如此,人们就必须重视劳动、尊重劳动、赞美劳动。但是,虽说伦理价值属于劳动的本体价值,而在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劳动的伦理价值可以得到承认,但有可能得不到确证。由于劳动本身就存在着劳动过程与劳动产品亦即伦理价值与经济价值相分离的可能性,只要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运行方式为这种分离提供现实基础,这种分离就变成了现实。其后果是: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得到承认但却得不到确证,劳动者很少从劳动过程得到肯定,继而也对劳动失去了兴趣,因为劳动仅仅成为了谋生的手段。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社会确证方式被颠覆为:不看谁劳动,也不管如何劳动,而只在乎你提供什么。有关劳动的功利主义伦理观代替了劳动本体论的伦理观。一种劳动过程无主体、劳动产品无来源的社会事实开始出现。并非真的无主体和无来源,而是这种主体和来源得不到真正的确认。作为劳动伦理本体地位之消解的原因同时也是其结果的事实是,劳动者无法得到与其劳动价值相匹配的社会回报,对这一事实的伦理确认,可以称为异化,也可以称为不公正。对这种异化或不公正事实的理论分析必须建立在对具体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的研究之上。当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与劳动者获得回报的正当性问题同具体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使问题变得极为复杂。遵照简约的原则,我们把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与劳动者获得回报的正当性问题区分为强意义上的和弱意义上的两种状态。
①说人是受动的存在物也就等于说人是需要着的存在物,表现为为解除不足和匮乏而进行的从外到内的占有、为解决过量和释放而进行的由内到外的表达。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5月版,第96页。
②“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0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5月版,第9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5月版,第97页。
②同上,第38页。
两种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
强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所指称的是完全异化状态下的状况,具体地说就是由私有制和资本的“合谋”所导致的劳动的完全异化。依照普遍接受的观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均属私有制社会。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造成完全的劳动异化,只有当劳动资料、劳动产品与劳动者发生分离,且劳动力作为生产中的一个要素进入市场并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资本运动的时候,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才会产生。
这与人们构造社会关系的方式密切关联。在传统社会,人们是根据血缘、亲缘和地缘构造社会关系的,构造社会关系的方法属于整体主义。而在市场社会条件下,人们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获得了独立性,在这种形态下,借助于资本的连续运动,“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① 这与前资本主义相比似乎是一个进步,但原子主义和物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及私有制的决定性作用,造成了双重的代价,这就是强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
首先是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消解。在私有制基础上,在资本的连续运动中,劳动被简化为生产活动,正是在这种转化过程中造成了伦理元素的丢失。生产与劳动有着极大的区别,劳动所包含的不仅仅是物的关系,尚有社会关系和精神关系在其中。对劳动者来说,劳动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决非仅仅是物与物、人与物的结合,而是包含着劳动者的激情与热情:“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② 劳动并非仅仅是劳动者靠着自身的力量运用工具于劳动对象上从而获得劳动产品的过程,而是包含心智力量于其中的,是蕴涵激情与热情于其间的。生产是劳动,但劳动却不仅仅是生产。当劳动仅仅变成了资本运行逻辑中的一个要素或一个环节的时候,劳动就仅仅成为了生产。那么,资本是如何通过其自身的运行逻辑将劳动仅仅作为生产从而使劳动失去其伦理基础或伦理性质的呢?“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运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③ 资本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资本作为一种增殖运动,作为一套复杂的社会设置,借助商品与货币这两种形式,通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统一到自身的运行逻辑中来,资本颠覆了人与物之关系的本质:它把人的关系变成了物的关系,把物的关系变成了人的关系。它把劳动简单化:它只留下了劳动力,而把劳动者的心智力量、追求对象性存在的激情与热情,通过对象性关系反观和印证自己的本质力量的可能性,全部放逐到劳动过程以外,劳动的神圣感、崇高感被世俗化、简单化和物质化的生产所替代。工人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不是反观和印证自己之本质力量的对象性世界,而是一个异己的资本的世界。资本原本是人类找到的用来追求财富并企盼通过占有财富和享用财富获得幸福的一种社会形式,然而事实上,资本一经被创造出来就不再听从人的指令,反过来还制约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① “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② 资本作为一种无主体、非人格化的力量,在不断地吸引着劳动者,从而也控制着劳动者。不是劳动者想不想劳动,而是资本让不让你劳动。“工人生产资本,资本生产工人,因而工人生产自身,而且人作为工人、作为商品就是这整个运动的产物。人只不过是工人,并且作为工人,他只具有对他是异己的资本所需要的那些人的特性。但是因为资本和工人彼此是异己的,从而处于漠不关心的、外部的和偶然的相互关系中,所以,这种异己性也必然现实地表现出来。因此,资本一旦想到——不管是必然地还是任意地——不再对工人存在,工人自己对自己说来便不再存在:他没有工作,因而也没有工资,并且因为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存在,所以他就会被人埋葬,会饿死,等等。工人只有当他对自己作为资本存在的时候,才作为工人存在;而他只有当某种资本对他存在的时候,才作为资本存在。资本的存在就是他的存在、他的生活,正像资本的存在以一种对他漠不关心的方式来规定的他的生活的内容一样。”③ 于是,在资本运行逻辑之上,由于物的关系的普遍化使得劳动这种人类的本体活动在四个方面失去了它的伦理性,或者说使劳动失去了伦理基础。其一,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相分离。劳动者无法从劳动过程中得到乐趣,“劳动对工人说来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① 其二,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分离。劳动产品原本是劳动者之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个价值结果,如今这个结果已经不归自己,而且这种对抗已经发展到这种地步,劳动者生产得越多,自己失去得就越多。“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劳动创造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了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般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② 其三,在劳动中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马克思曾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说道,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我就会在我的产品中、在他人享用我的产品时、在与他人的印证关系中、在我的社会本质中证实和反观自己,并在这种印证和反观中再现自己、实现自己,从而感到快乐。但在物化的资本逻辑中、在异化的社会关系中,这一切都没能实现。其四,由于我不能从我的产品中,也不能从他者那里得到肯定、认同,我作为劳动者变成了一个孤独的原子,我无法从类本质、我的社会本质那里得到肯定和认同。对社会而言,是资本这种外在的力量强迫我劳动;对我自己而言,为了获得生存资料,我要强迫自己去劳动,因为没有了劳动这个手段我便不能生存,更不用说生活了。劳动的伦理意涵原本是作为内在的目的推动着劳动者的,而在对抗的社会关系下,它们却变成了外在的目的,我必须使我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①
③同上,第104—10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5月版,第90页。
②同上,第90页。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02页。
其次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资本主义在它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以往时代的总和还要多。以此观之,毫无疑问,工业社会远比前工业社会进步得多。无论从生产工具的先进性程度,还是从分工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来看,市场社会无疑是相对有效率的社会结构和运行类型。然而,财富的总量并不就是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进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社会事实也是有目共睹的。长期以来,作为帝国主义的经济学往往只关注财富的积累,而不过问财富的分配,着眼于经济的增长而无视人的生存状态。一种无价值立场的经济学应该受到批判。马克思曾严厉批评他那个时代的所谓国民经济学家:“国民经济学不知道有失业的工人,不知道有处于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人。小偷、骗子、乞丐,失业的、快饿死的、贫穷的和犯罪的劳动人,他们都是些在国民经济学看来并不存在的人⋯⋯他们是一些在国民经济学领域之外游荡的幽灵。因此,在国民经济学看来,工人的需要不过是维持工人在劳动期间的生活的需要,而且只限于保持工人后代不致死绝的程度。”② 在完全对抗的社会关系下,劳动者根本得不到与他的劳动相对等的分享劳动成果的机会。正是私有制和资本的社会化使得劳动失去了它的伦理基础和伦理价值,这是强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
除强意义上的消解与不公正之外,还有弱意义状态下的劳动之伦理基础和伦理元素的丢失问题。已如前述,私有制与资本的“合谋”造成了全面的对抗关系,在此种关系状态下,劳动之伦理基础被消解掉。那么,在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经济组织方式的社会结构状态下,劳动的伦理本体地位是否还能保持呢?这是一个需要进行事实确认和作出正当性评价的问题。首先,公有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分离的状况。尽管在公有制前提下仍存在某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如农民问题。改革开放30年,广大农民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了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但却没有像城市居民那样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所改变的只是谋生的手段与方式,却没有改变农民的身份。公民在农民那里是一个极不充分的范畴,大量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财富也主要集中在城市。一个正在完善着的市场尽管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但对农民而言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而无实质内容。在生产岗位上,真正的体力劳动尤其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逐渐边缘化,而通过占有资本、运行资本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活动逐渐成为社会运转的轴心。就整个社会舆论环境而言,尊重劳动、赞美劳动的氛围尚不浓厚。但公有制还是从根本上有别于私有制,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追求最基本的公正。当然,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正当性只是劳动之伦理本体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是物质的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确证以及劳动之对象性价值的实现。这是劳动之伦理基础或伦理性的精神方面,公有制基础上的资本运行逻辑使这一精神方面成为了问题。
资本作为一种增殖运动,它以生产(一般)为起点,以分配和交换(特殊)为中介,以消费(个别)为终点,目的是增殖。作为资本之命运的增殖是在生产领域产生而在流通领域实现的,而资本必须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然而却又不能停留在商品与货币之上,而是必须不断转换它们:G—W—G′。资本既是商品和货币同时又不能是商品和货币,资本是一种不能停歇的流动。当资本停留于商品而不再流动时,就表现为经济危机;当资本停留于货币而不能流动时,就表现为金融危机。商品拜物教实质上是由资本的魔力导致的。资本如何把人的关系变成物的关系又如何把物的关系变成人的关系,这从下面的事实中即可以看得出来。正是在人与物之关系的颠倒中,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丧失了。
“资本主义① 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② 劳动及其产品采取商品这种形式,必然产生如下情况:其一,交换关系使得蕴藏在劳动及其产品中的社会元素和精神元素被隐匿或丢失。商品原本就是产品,是人通过劳动获得的创造物,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产品必须采取商品形式,也就是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能够满足人们具体需要的有用性,不排除商品也具有审美价值或精神价值,但蕴含在劳动及其产品中的劳动者的本质力量、心智力量、尊严、反观、印证是不能作为使用价值进行交换的,因为它们只对劳动者有效而对购买者无效。其二,劳动被还原为可计算、可比较的物的要素。作为具体劳动,其物的要素表现为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其物的要素表现为劳动时间。而尊严、反观、印证、因对象性关系而产生的快乐是不能计算的,不可比较的,也无须计算和比较。其三,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作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乃是一把无情的尺子,这把尺子既作为根据又作为标准,它把原本不能公度的劳动及其产品变成了可公度的对象,它把多样性变成了统一性。其四,等价交换原则,使得劳动产品的购买者和享用者无法形成感恩之情,因为那是我用等价的货币换来的。基于上述事实,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现象也就产生了:以“出卖”劳动力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大军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也得不到相应的机会与财富。除了些许可怜、同情之外并无真诚的感恩。相反,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则是:通过占有资本和运用资本仅在流通领域实现增殖。拿钱去直接赚钱,在古希腊和中世纪是不道德的,是受到谴责的,而今却变成了被鼓励的事情。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消解同现代社会的无意义感一起,造成了问题社会。
让劳动回归伦理世界
私有制与资本运行逻辑的“合谋”造成了强意义上的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隐匿;公有制基础上的资本运行逻辑造成了弱意义上的劳动之伦理性与伦理基础的消解。对我们而言,如何在公有制基础上让劳动回归伦理世界,乃是理论上的困境和实践中的难题。
在理论上,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所讲到的,“假如我们作为人来存在”才能充分实现劳动的伦理性,我们可以把“假如我们作为人来存在”看作是实现劳动伦理性的伦理基础。那么这个基础在哪里呢?如何实现它呢?我们试图站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回答这些理论问题。
理论上的困境实际上是实践难题的思想形态。关于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的历史实践难题,实际上是私有制、资本与如何显现劳动之伦理价值之间的悖论。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严格边界,也不是亘古不变的。人们对这种边界的认识与判断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是完全的私有制,资本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完全私人占有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行的。然而此种公有制已经不是纯粹的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资本本身就已经是市场化的产物,没有成熟的市场便不可能有资本的运动,市场是一个向资源私人占有者开放的社会空间。正是在市场这个特有的社会空间内,资源占有者已经被隐去了身份,直接表演的是商品与货币,而资本正是通过不断变换商品和货币而实现其自身的。于是,资本便具有了隐去劳动者和劳动性质的功能,它只把物的关系保留了下来,让商品与货币在市场这个大舞台上跳舞,而商品的卖者和买者充其量不过是一些伴奏者,劳动者及其劳动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些背景,他们是可有可无的元素。这就是在资本的运行逻辑中,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丧失的最后秘密。如何解决资本与劳动之伦理本体地位丧失之间的悖论呢?显然,仅有公有制一项是不够的,因为公有制只是从根本上解决了极端化的异化劳动问题,却不能解决劳动者在其生产过程中和劳动产品中看不到自己的本质力量、得不到来自他者的认同与感恩的问题。
解决悖论的根本道路有两条:一是现实的,这是政治的方式;一是历史的,这是社会的方式。作为政治方式的现实道路,指的是要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方式重新确立劳动价值论。什么是决定商品价格的根本要素很值得研究,如果根据技术含量和供需关系而不是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一般人类劳动来决定价格,那就无法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地位以及劳动的重要性。不能完全根据市场的力量去决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以及劳动的重要性,国家通过政策与制度的方式给劳动者以应得,同时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农民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了改革开放事业,然而,他们能够改变的只是劳动的环境和条件,却没有改变身份,他们无法通过政治的方式进行意志表达。于是,其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无法通过对象化和对象性的形式得到反观、认同和确证。只有让农民从根本上摆脱农民的身份,而以劳动者的身份并有足够的政治条件进行意志表达的时候,劳动的伦理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和实现。
让劳动回归伦理世界,政治解决问题的道路只是结果上的,它无法强制所有享用劳动果实(财富)的人都有感恩之心,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道路不是政治的、经济的,而是社会历史的方式。对此,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① 在自由联合体中,即是说,劳动过程将优先于劳动结果,作为劳动过程之持续形式的劳动时间将起着决定性作用。“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②
在自由联合体中,劳动、劳动过程的伦理意义直接表现为劳动时间的人类学意义。劳动意义的回归以及剩余时间的合理使用,从根本上说来,取决于对造成劳动异化和剩余时间滥用的前提的彻底改造。在私有制和交换价值为主要形态的商品社会里,劳动首先是私人劳动,而要使他的个别的、特殊的私人劳动对他来说具有意义,成为他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基础,就必须使他的私人劳动一般化,亦即商品化和货币化,必须首先造成对自己来说是异己的物的依赖性,才能使自己作为劳动者和消费者而存在。这是一个矛盾:单个人的劳动就是他用来直接购买产品即购买自己特殊活动的货币;但这是一种只能用来购买这种特定产品的特殊货币。为了直接成为一般货币,单个人的劳动必须一开始就不是特殊劳动,而是一般劳动,也就是说,必须一开始就成为一般生产的环节。在这种前提下,“不是交换最先赋予劳动以一般性质,而是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决定着对产品的分享”。① 马克思把两种不同前提下的交换过程作了比较:“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不管这些独立生产通过自己的互相联系而在事后怎样确立和发生形态变化,——媒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成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形式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商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这种产品无须先变成一种特殊形式,才对个人具有一般性质。在这里,交换价值中必然产生的分工不再存在了,代之而建立起来的是某种以单个人参与共同消费为结果的劳动组织。”②
如果用不着以商品、货币和交换价值为媒介就可以实现交换,那就得取消造成资本之基本矛盾的前提: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以及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私有制。要想是单个人的劳动同时也使他的产品直接成为货币,成为已经实现的交换价值,那就等于把它直接规定为一般劳动,这就恰好否定了使劳动必须成为货币和交换价值并依赖于私人交换的那些条件。使单个人的劳动直接成为货币的要求,只有在这种要求不再能够提出来的条件下,才能得到满足。因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劳动的前提恰好是:不论是单个人的劳动还是他的产品,都不具有直接的一般性;他的产品只有通过物的媒介作用,通过与它不同的货币,才能获得这种形式。即是说,只有当社会统一组织、分配和使用个体的劳动,而每个人不再亲自以货币和交换价值为媒介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时候,人的全面需要和全面发展才有可能,劳动和社会时间也才会真正显现它的人学价值。“如果共同生产已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当然仍然有重要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的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①
那么,具备怎样的社会历史条件才能使劳动时间具有人类学意义,从而使劳动真正回归伦理世界呢?“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② 这将是整个人类的事情。
(原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3期)
①关于“资本主义”至少有三种书写方式:(1)作为经济形态;(2)作为政治形态;(3)作为思想形态。作为经济形态的资本主义所描述的是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构成的社会结构,其基本内涵应该是:资本如何使劳动及其产品变成了商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具体劳动(私人劳动)和抽象劳动(社会劳动)如何决定着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如何被还原为物的要素,一切社会关系和精神关系如何被简化为物的关系。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47页。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95页。
②同上,第95—96页。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18—11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版,第11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