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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灵都:一位奥地利学者的北京随笔 完结

作者:(奥)雷立柏

 

北京是一个宗教的城市,与“天”有很多关系。

北京地区最早且保留到今天的宗教圣地可能是潭柘寺。这名字很麻烦,我问过的人很少有人知道“柘”念“zhe”,有人说是“tuo”或“shi”,就和“拓”字一样麻烦,有“拓片”(“ta pian”)和“拓展”(“tuo zhan”)。“石”也有两个发音:shi和dan,而“宕”念dang,“磊”叫lei,但“炻”还是shi。中国小孩子真辛苦,一生要记住那么多生僻字的发音,但到七八十岁也都会忘记吧。

据说潭柘寺早在4世纪就已经存在,它是“幽州”最早的佛教场所,早期有华严宗倾向,在唐朝时传播禅宗,而后来又与律宗有关系。元代忽必烈汗的女儿妙严公主要为父亲赎罪,于是就在潭柘寺出家。忽必烈或其他蒙古大汗的罪是什么呢?当蒙古人第一次进入北京时(1215年),他们杀死了很多人。成吉思汗麾下的大将木华黎(1170—1223)于1215年围攻金人的“中都”(北京),“迫使金帝请和”。但网上也有这样的说法:他“攻下金中都,对城市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大屠杀,并彻底夷平了这座城市,后设置燕京大兴府”。史书很容易有或夸大或“大事化小”的叙述,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彻底夷平”一座城市而后又重建也是不太理性的做法&&

流血行为需要“赎罪”,需要“念经拜佛”,因为(即孔子所说的)人们“获罪于天”。在传统思想中,这种“赎罪”是“天经地义的”,是符合“天意”的。也许当明清帝王去潭柘寺时,他们都有一点儿愧疚感或忏悔意识吧。参与政治的人大概都知道,任何领导人物的决定都会帮助一部分人,同时也会给另一些人造成某种意义上的损失。权力和正义的关系总是很复杂的。外族人或外面的人占领北京,这样的事实本身对新政府的合法性就是一种质问。而且在理论上,如果某个新政府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为公益服务,那么它也可以成为合法的政府。因此,中国的历史书也把元朝的皇帝和清朝的领导称为“帝”,即皇帝。否则应该称之为“伪政府”或“傀儡政府”。

蒙古人和满人占领北京是不是“天意”?很难说。但他们为公共利益服务,这肯定是“天意”。“公共的利益”是什么?这是一个拉丁语的词,称bonum commune(译为公益、共同善或社会福祉)。从确保治安、经济利益、文化教育到环保,这些都包括在“公益”之内。君主照顾百姓的利益,这是“天意”。如果不照顾人们的需要或欺凌弱小者,“天”就会看到这些犯罪行为并惩罚腐败的人。这就是元代时在北京朝阳门外建立的东岳庙所传达的基本信息,庙内还有“十八层地狱”,用形象化的表达方式向人们展示罪人的下场是什么。违背“公正”就是违背“天意”。

在元代有一位作家叫关汉卿,他的名著《窦娥冤》讲述了一个遭受不公的女子的故事。她被害死了,但“老天”有所反应,并惩罚了罪人。我曾在一部书中比较了中国的窦娥、古希腊的安提戈涅(Antigone)和犹太人的苏撒纳(Susanna),三人都遭受了类似的厄运,都是被含冤杀害的弱者;但是“天道”最终会保护弱者的生命和利益。这些故事,尤其安提戈涅的故事,涉及“天道”和“自然法”的概念。比如在《安提戈涅》中,国王规定政治犯的尸体不可以掩埋,但安提戈涅勇敢地去为自己的弟兄举行葬礼,并且说自己的行为符合“宙斯的法律”,但她的所为却违背了国王的规定。实证法和自然法之间有一定的张力。有时,我在课堂上问学生:“什么是自然法?”多少次都是这样的回答:“大鱼吃小鱼。”这使我想到,很多人头脑里还是有“不断斗争”的哲学。为什么没有人说“自然法是父母要照顾孩子”或是“孩子应该服从父母”,又或是“父母对孩子有教育的权利”?这些都是自然法的原则,符合“天道”啊!

北京的旧名是“顺天府”,所以北京应该是“遵从天意”的城市。这使我联想到基督徒每天的祷告:“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这个“旨意”(希腊语称thelema,拉丁语voluntas)指上帝的“愿望”,或他的“爱的计划”。这些词都需要进一步解释,但人们可能都会对“天道”和“公道”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行善符合“天意”,而欺凌弱小者则违背“天意”。北京是“顺天府”,这就要担负起一个伟大的使命,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除了佛教、道教和民间宗教以外,儒家传统也讲“天”和“正义”。北京的“天坛”也算是一个宗教场所,在传统上是“圣地”,虽然我不知道今天去天坛的游客中,还有多少人能有一种“敬畏感”或“进入圣地”的感觉。

 

我的理解是,北京是法律的城市和法学的城市。美国人丁韪良(W. A. P. Martin)于1864年在北京出版了他的《万国公法》,书中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国际法的概念。虽然这本书在当时没有很大的影响,但也算得上是一个开端。

在丁先生之前,一位意大利翻译家,利类思(Luigi Buglio)已经翻译了很多法学术语,比如看下面的对照表:

 

拉丁语利类思汉译现代汉语译法(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

bonum commune          公益公益公共福利

(亦有“共同善”,“社会福祗”)

lex                                  法律,法法,法律

lex aeterna   永法永律永恒法

lex divina                       天主法神圣法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lex evangelica     新法 福音法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lex humana    人法 人法人定法

lex naturalis 性法 自然法则自然规律自然法

lex nova                         新法新教新法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lex scripta   书法书载之法成文法制定法

lex vetus                        古法古教旧法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legem facere  立法                                 legem ferre提出法案

向公众提出法案

ius                                 公义法;权利;能用于多种含义:

(1)(抽象的、总称的)法律;法律体系;(2)权利;正义;(公法上的)权利;(3)权力;(4)诉讼;(5)法律职业;(6)法院;法庭。

ius dominativum    主仆之义(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ius gentium   众人之公义万民法

ius naturale                    因性公义,本性之义自然法;符合自然理性的法律

ius paternum  父子之义(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ius positivum                 人立公义(同上)

iustitia                            义,义德公正

iustitia commutativa      更易义,更易之义交换正义

iustitia distributiva  与分义分配正义

iustitia generalis 公义(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iustitia particularis         私义(未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

 

由此可见,中世纪思想对法学有很大的贡献,而耶稣会的传教士利类思就希望能够在中国创造一系列法学术语:永法、人法、古法、新法、性法(即今天所说的“自然律”或“自然法”),等等。然而,这些关于法学的思想结晶在清朝的汉语思想界中没有留下太多的痕迹,因为在中国的文化和教育制度中没有“法学”这样的学科,也没有这方面的词典、教科书和考试等,基本上可以说在20世纪之前没有或极少有中国人系统研究过法律。

耐人寻味的事实是,在明朝末年有一批中国知识分子(徐光启、李之藻、王征等)对外来的新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他们写序来介绍和推荐外国传教士的著作,但到顺治年代(1644—1661),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明显降低或消失。为什么呢?利类思翻译的《超性学要》在1654年到1678年间一卷卷地(共30卷)出版了,这部译著包括了宝贵的伦理学、法学和宗教学元素,但在中国没有引起什么反响,虽然译者可能会说“如果这些书不引起反对外来信仰者的镇压,我就已经很高兴了”。在这种闭关锁国的气氛中,当然无法建立什么新的学科,即使是当时中国最迫切需要的学科:法学。

也许恰恰是因为耶稣会的译者利类思那么用功,成果那么多,“竞争对手”才开始注意到西学的传播并反对它。十七世纪,西学传播的“敌人”是一位回族官员,杨光先(1597—1669),他于1659年开始发行《辟邪论》,其中对在朝廷服务的西方学者(传教士)如汤若望等提出了控告。杨光先要求烧毁天主教的书籍,并荒谬地要求“宁可使中夏无好历法,不可使中夏有西洋人”。这可能是一个“外来民族”(回族人原来是从“西域”,即中亚、波斯地区来华的)对另一个“外来民族”排斥和反感的表现。

欧洲人带给中国的,最突出的可能就是“法”,无论是“历法”(即天文学)或“语法”(即逻辑学)或“法律”(即法学和政治学)。这个“法”代表系统的知识。而对于法律的重视则和基督信仰有关系。基督宗教对法律的重视还结出了另一个果实,就是“教会法”:从11、12世纪以来,教会就婚姻、教会规律和管理原则规定了一些法规,这些规定集中在了一部《法典》当中。北京大学的教授彭小瑜曾说:“教会法是爱的律法,爱统合正义和仁慈。”基督徒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对法律抱有严肃和积极的态度。西方文化能够发展到现代法律制度和人权保障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说要“功归于教会”,“功归于基督信仰”,正如彭老师所说:“西方的民主宪政事实上继承了教会法的观念和理论。”对于西方思想史有所研究的吴经熊也认为,基督是“法律的泉源”。

中国最杰出的法学家梁治平先生曾指出,拉丁语中,与“法”这一概念有关的词有ius和lex,前者兼指“法”和“权利”,同时有“正义”“道德”的含义,后者则通常指“具体规则”。而中国的古代法,不论是夏商周三代的“刑”,春秋战国的“法”,还是秦汉以来的“律”,其核心都是“刑”。所以,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法”既是规则,更是超乎规则之上的正义,它居于一切阶级之上,因而是一切人的保护伞;而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法是制裁人、镇压人的。正如用汉语无法译出ius一词的真正含义一样,中国人要从观念上理解西方文化中ius的意蕴更是异常艰难的。梁治平称此为“文化上的语言不通”。

根据邓晓芒教授的分析,“中国传统的义务概念,即‘义’的基础不是权利(‘利’),而是道德(‘仁义’),它本身尚未发展为‘法’。在这里,义务和法不仅毫不相干,而且常常是相悖的,如‘聚义’‘起义’和‘侠义之士’(侠客),往往就意味着‘无法无天’,即超越法的界限,单凭道德判断来干预利益分配(劫富济贫等)。中国的‘法’则是置身于权利和义务之外的,其主要内容是‘刑’,即一种中性的、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不管谁上台,这种工具都可以原封不动地留用。它是一种治国的技术,如‘令’‘禁’‘律’,等等。但它本身并无固定的内容,尽管要求老百姓‘令行禁止’,但上面却随时可能‘朝令夕改’,一切都是为了统治者的政治实用,毫无神圣性可言。所以中国的法从来都被看作是低层的,与道德(仁义)相对立,从先秦的‘儒法斗争’开始就是如此。”[1]

邓教授的分析很深刻。他指出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义”常与法律有冲突之处,而法律根本不涉及“权利”和“义务”。如果认真对待这样的说法,我们必须承认,汉语经典为法律思想所提供的资源可能是非常少的。儒家经典也许不仅仅没有准备好法律思想或守法精神,而且还直接违背和阻碍这种精神:“中国人所理解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建立在‘克己复礼’、放弃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的,是只讲义务不谈权利的‘君子’才能做到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所以在今天,最不适应法制社会的恰好是那些传统意义上的‘君子’,你要他们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他们反而失去了规范&&”[2]

吴经熊博士也曾写过许多关于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文章。他认为,儒家在汉代的影响使法学走入了死胡同:“说实话,儒家的胜利&&把法律学放入棺材,使之变成木乃伊达二十世纪之久。约在19世纪末时,西方的影响才开始把中国的法律精神从儒家传统的强制外衣中解脱出来。”

这是中国学者的一些看法。也许中国传统思想中有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概念,但在20世纪的中国,仍然可见现代法学思想的发展。中国的政法大学也培养了很多具有法律概念的人才,即卫护百姓权利的律师和法官。

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不可能是二十年、五十年的过程,而是百年之大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欧洲走向“法治社会”也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我经常对学生说:“建立一栋大楼很快,一年就能竣工,但培养文化是漫长的过程,因为文化只能让它成长。”这个思想来自拉丁语cultura,来源于colo,意为培养、种植,和农业有关系。《新约》中有一句话,“你们是上帝所耕种的的田地”(《哥林多前书》3章9节),也就是说共同的信仰才会慢慢培养出“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


[1]①邓晓芒,《中西文化视域中真善美的哲思》(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253页。

 

[2]同上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