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历史
最近收听
最近阅读

我的灵都:一位奥地利学者的北京随笔 完结

作者:(奥)雷立柏

 

正如英敛之1902年在天津创办的《大公报》一样,民国时代很多期刊寻求公平、正义,例如《观察》《客观》或《学衡》。这些寻求公平思想的人最值得佩服,比如张君劢(1887—1969),愿意成为“第三个势力”,他一方面反对国民党的统治,另一方面反对暴力革命,始终重视宪法和人民对政治的参与,还考虑到了人们政治思想的成熟程度。

我雷家在中国还有一位著名的“大姐”,即雷洁琼(1905—2011)。她1925年毕业于美国大学,此后在上海很多大学任教,1946年到北京教书,1952年还在新成立的“中国政治大学”任教。她的著作不多,集中在20世纪30年代。虽然如此,在恢复政治大学时她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很仰慕那个时代的学人,他们在几十年的灾难后还愿意出力,为社会献出一臂之力!

关心法律和正义的人在中国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比如关于张君劢、吴经熊的书就很少见到。然而,中国需要一些名副其实的“法学大师”,一些捍卫正义和公道的人,唯独这样,整个社会才可以逐渐走向“法治社会”。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即法律是关于利益和公平的学科。“利益”包括个人财产和共同的利益。因此,法律需要考虑到正义,但也需要考虑利益。比如古犹太人认为最公正的法官是大卫的儿子所罗门(Shlomo)。有一次,两个妇女争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属于谁。当时,这两个妇女前一天各自生下了一个小孩,但一个孩子在夜里不幸死去,所以那个孩子的母亲悄悄地把睡在旁边的妇女的孩子偷走了。两个母亲争论这个孩子到底属于谁,但谁也无法证明孩子属于自己。这个时候,最公正的裁判官所罗门下令:“拿刀子将这个婴儿从中切开,两个女子各得一半。”有孩子的母亲当即说:“不要,不要,就给她吧。”这样国王就知道了谁是真正的母亲。这个故事很有启发:如果把一个孩子分成两半,双方各得一半,那是非常公平的,但无法确保利益。这里的利益是一个人的生命。今天大概有无数的离婚案都面对同样的问题:孩子归谁?即使无法做很公平的决定,但法律还是需要尽可能地确保两样东西:利益和公道。

当我还在政法大学教拉丁语时(2009—2011),我每周四都会坐学校的大巴,从蓟门桥前往昌平的校区,在车上会偶尔和老们谈话。有一次我问一位法学教授:“你怎么看孔子和儒家?”他的回答令我考虑良久:“作为一个律师和法学老师,我当然恨孔子。我反对他的很多说法。”孔子的话有没有违背法律的精神呢?句话可能值得思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如果纯粹从道和正义的原则看问题而忽略实际的利益,就无法全面地看问题。

中国皇帝就是中国最高的权威,而清朝末年的统治者可以说就是“合法的满人领导者”。然而,由于很少注意到中国人的实际利益,这些皇帝在一定的程度上失去了他们的权威性。比如,从“义”的角度来看,1860年的英国人和法国人没有权利提出在北京要有长期的英国和法国代表(即大使馆)的要求。然而,从“利”的角度来看,这种要求不仅仅是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它还可能会为无数的中国国民带来一些好处,比如让他们享受先进的教育、知识和技术。然而,清廷因为从来没有派人到过国外,似乎并没有看到这些好处,仅仅认为“外人”都是“侵略者”,而没有视他们为“合作伙伴”。清廷没有意识到,中国在那个时候已经很需要铁路、蒸汽机、印刷厂、报纸和大学了。

李鸿章于1879年向政府申请在唐山地区建设中国第一条铁路,三年后就开始用这条十公里长的铁路线运煤,但从天津到北京的铁路直到1897年才开通。当时很少有人能够看到铁路所带来的“利”,而盲目反对外国技术的中国人却很多,所以积极引进外国知识的中国人在1895年以前不太多。这种“在自己的堡垒中等待”和“以不变应万变”的被动态度从哪里来?是不是来自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呢?

孔子的著作没有提到,为了进行consilium(谈判)、pacem petere(求和)以及与对方签订pactio(条约)或foedus(盟约),有时候需要(古罗马人经常提到的)legatos mittere(派遣使者)。清廷对“国际法”非常陌生,根本不知道不同国度之间的平等来往可能意味着什么。虽然康熙于1689年签订了《尼布楚条约》,但这些国际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雍正创办了“西洋馆”,却并没有培养出多少中国外交官,也没有派人代表大清政府去往欧洲。当马戛尔尼1793年来北京时,乾隆只说对西方的产品没有兴趣。但他这种说法只能表达他自己的兴趣,因为澳门和广州同时期的贸易表明,中国的地方官和人民对欧洲的产品是有兴趣的,他们也愿意进行商贸活动。

清廷没有谈判的习惯,既不愿意派遣谈判者,也不愿意签订条约。当英、法两国在1860年夏天派使者到达北京时,他们希望通过谈判的“和平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然而,满人僧格林沁逮捕、拘禁并虐待这些使者,其中有18个或19个外国人被杀。这是对国际法的违背:使者的身份是不容侵犯的,使者是不可以伤害的。同时,逮捕使者这一行动使与英法唯一的和平沟通方式告吹。他们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呢?他们一定要和中国皇帝签订一个条约,而从全国的利益来看,要求在北京设立英法使馆也应该是合理的要求。当时的联军元帅也考虑得很理性:如果烧毁故宫,就再也没有办法进行谈判了;如果毁坏平民区,百姓会反抗;但如果毁掉皇家私人宫殿(圆明园),应该能强迫皇帝签订条约。英国人没有算错,但付出的代价是烧毁了北京最华美的建筑物,而且这些建筑物中有一些西方风格的房屋,即乾隆时代由郎世宁(Castiglione)和其他耶稣会会士设计的巴洛克式宫殿。

如果1860年夏天清廷没有逮捕和杀害那些外国使者,也许不会有这样的结果。那样的话,可能英法联军“仅仅”会抢夺圆明园的部分财宝,然后就会离开北京,再给清廷一点儿时间。当时的英国领导额尔金(Elgin)想通过烧毁圆明园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应该为逮捕公使和虐待俘虏等暴行负责的是中国皇帝和他的仆人,而不是中国老百姓。因此,在实施报复行动的前几天,额尔金下令在北京全城张贴这样的公告,宣示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目的:“任何人——哪怕地位再高——犯下欺诈和暴行以后,都不能逃脱责任和惩罚;圆明园将于(10月)18日被烧毁,作为对中国皇帝背信弃义的惩罚;只有清帝国政府应该对此负责,与暴行无关的百姓不必担心受到伤害。”

我们觉得“烧毁”的方式太野蛮,但他们却故意要“烧毁”,因为他们知道皇家的人会从故宫或景山这边看到那里的火焰,这样才会给他们一个不能忽略的“教训”。然而,如果皇帝当时早一点儿开始和敌人进行谈判,圆明园可能还会保存下来;然而最终可能是皇帝的“面子”和清廷“在堡垒中等待”的被动态度带来了可怕的后果。

1900年夏天的情况也有些类似:朝廷中有部分人坚决不愿议和,不愿和敌人谈判,所以外国人侵略北京的噩梦成了真。看来清廷的贵族们根本没有看过北京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在1864年发行的《万国公法》。有着两千年的儒家传统也的确无法在很短时间以内得到改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法律需要同时关注“利益”(bonum)和“公正”(aequum)。如果同时要考量中国的利益和公正的原则这两个方面,怎么评价1840年、1860年和1900年所发生的国际冲突才合理呢?失去的是什么,得到的又是什么?平静地面对这一切并不容易,而且很多中国人也没有学过拉丁语的名言:研究历史需要“sine ira et studio”的态度,“既没有怨恨,又没有赞扬某一方的倾向”。学习拉丁语多么重要,无论是在法学还是在历史学的领域中,它都会给人们带来无数的新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