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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 完结

作者:严泉

民国式制宪国大模式,其内容要点一是起草宪法的制宪委员会不是普选或任命产生,而是各党派协商产生。二是宪法生效的方式是间接民意,即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性制宪国民大会议决生效。民国式制宪国大模式集中体现为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仅是生效方式较为相似。

1936年《国民大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及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关于制宪国大代表的产生,依据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之总额为一千二百名,依下列各款分配之:一、依区域选举方法选出者,六百六十五名;二、依职业选举方法选出者,三百八十名;三、依特种选举方法选出者,一百五十五名”。关于区域选举,该法第11条规定:“由该区内各县之乡长、镇长联合推选候选人。”而且“省政府对于各选举区所推选之候选人,在呈报国民政府指定前,得签注意见”。关于职业选举,第20条规定:“各省职业团体,由各该团体之机关职员推选候选人”,“各省职业团体所推选之候选人,由国民政府就中指定二倍于各该团体应出代表之名额为候选人”。关于特种选举,是指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省国民大会代表,蒙古、西藏代表,海外侨民代表,军队代表选举,特种选举不分区域与职业。此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

在当时国民党控制的区域,1936年时已将制宪国大代表选出,而日本控制的东北与华北部分地区未能举办选举。“不过国民党所控制的区域,选举也等于形式,只是由县长和国民党地方党部包办而已,人民并未投票,甚至不知有这一回事。”①[1]抗战胜利后,国内民主化呼声日趋高涨。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八人、共产党七人、民主同盟九人、青年党五人、无党派人士九人共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国共双方与民主党派经过两旬的艰苦谈判,以制度性妥协的方式,通过了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具体实施步骤的五项协议。其中宪法草案决议要求国共两党共同商议制定各党协商的民主宪法草案;国民大会决议承认1936年所选的1200名国大代表有效,台湾、东北等地新增国大代表150名,此外增选700名代表名额,以容纳中共及其他党派人士。后经过协商,在增选的700名代表中,国民党220名,共产党190名,民主同盟120名,青年党100名,社会贤达为70名。

政协会议闭幕后,负责起草工作的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成立,具体工作及其后的制宪国大具体情况,见前文《国民党的十年政改(1938—1948)》。

与法国式制宪议会模式相似的是,制宪国大模式的最大问题也是制宪进程易受权力斗争的影响,各方难以达成实质性的宪政共识。1946年制宪国大受到了中共与民盟的抵制。虽然出席代表超过法定人数,属于合法大会,然而制宪国大本质上是一次政治会议,不同于一般的立法会议,“制宪的成败与否,往往取决于社会各方的共识能否达成一个公约数”。进一步而言,“宪政的一个基本精神在于把多元的政治力量容纳、整合到一定系统,使之在该系统之内进行和平竞争,其竞争的规则就是宪法。因此,容纳与整合,是实施宪政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离开这一点去追求制定、通过宪法,实施宪政,则必然与宪政的基本精神相违背”。②[2]所以即使程序合法,但由于共产党拒绝参加,仍然标志着宪政共识的破裂。正如杨小凯先生所说,“国民党片面宣布立宪,把共产党排除在外,这使得双方之间的结更加解不开了。③[3]

[1]①雷震:《中华民国制宪史:政治协商会议草案》,(台湾)稻乡出版社,2010年,第69页。

 

[2]②刘山鹰:《从认可到放弃:政协宪政方案失败原因探析——基于1946年的历史》,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网站,http://www.cssm.gov.cn/view.php?id=7420

 

[3]③杨小凯:“中国宪政的发展——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举办的中国宪政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1999年11月18日。